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昆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李昆泓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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