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嵐豹 ‧ 勒樂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嵐豹勒樂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3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98,677元未給付,其中95,198元為消費款;2,377元為利息;1,1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2,725元│嵐豹‧勒樂曼│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3月23日起│││├──┼─────┼──────┼──────┼──────┼────────┤│002│82,473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