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吳佩馨 被告 盧明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