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雷淵智
相 對 人 根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根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調
閱聲請人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
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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