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龍寶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在
訴訟代理人 張聰民
被 告 郭淑梅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合意管轄約定書之約定,係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附卷可稽,茲原告
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政峯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