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214號聲請人 巫俊勳
巫俊誠 相對人 巫李真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附表編號2中關於「不動產標示: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持分: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動產標示: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持分: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