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謝東山
李瑞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隆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6761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