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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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方國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振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6655號),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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