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一○七、九九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惡性尚非重大,且未傷及被害人,客觀上之危害較輕,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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