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