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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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85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丙○○
乙○○
16號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日接獲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呈報,然漏未提出遺產清冊,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被繼承人丁○○『遺產清冊』,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補正本院即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