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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