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森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森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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