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4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季君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796元及其中新臺幣38933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78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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