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9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周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45元,及其中⑴新臺幣50,388元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19,402元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24,437元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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