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退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78號抗告人 王敦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