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寶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81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576號、109年度偵字第20695號、110年度偵字第3892號、110年度偵字第6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蘇寶蘭基於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9年8月1日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中北
拖吊場(經臺南市政府委託行使違規拖吊業務),為調取其機車先前違規遭拖吊移置該拖吊場之違規資料,而與拖吊場人員發生爭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所長 陳重羽 、警員黃 昱杰 、 陳炫璋 、偵查隊小隊長 張智斌 、偵查 佐高炳 又及督察組組長 謝志鴻 獲報後,先後到場處理。
因蘇寶蘭不斷以手機拍攝現場人員且持續干擾員警對拖吊場相關人員之詢問(被訴妨害公務執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容後述),警員 黃昱杰 遂質疑其欲錄影,是否應先徵得該辦公室主管同意及請放低音量勿大聲講話,謝志鴻亦上前告知不要再謾罵喧鬧,詎蘇寶蘭因而心生不滿,於同日9時59分許起,明知謝志鴻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對謝志鴻稱:「唉唷!你也知道你身體有臭味喔!我也覺得我聞到臭味」、「怎麼好臭喔!喔,真的有夠臭」等語,而以 上開 輕蔑言語嘲諷、辱罵謝志鴻(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後於同日10時37分許,因蘇寶蘭經制止不聽,而遭現場員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
㈡於109年5月28日中午12時10分許之休息時間,在臺南市政府1
1樓政風處辦公室門口外,見政風處科員葉 怡辰 與其他同事在政風處外公共空間之桌椅用餐,蘇寶蘭見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接續對 葉怡辰 辱稱:「葉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都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留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這是公開場所,你就滾回去你的辦公室吃飯,我沒有意見,這裡是公共場所,你連法律都不懂,你是要跟人家講什麼」、「我管你用餐,你要用餐就滾回去用餐啊」、「你的休息時間,滾回去」、「滾回去就是滾回去」、「這叫做公開的出入之場所啦!你是不懂,在那邊『假博』(台語,即裝懂)」、「看你葉怡辰要搖擺(台語,即囂張)到什麼程度」等語,貶損葉怡辰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公然侮辱葉怡辰。
㈢於110年1月31日20、21時許,蘇寶蘭因遭人搶手機乙事,至
臺南市○區○○路0段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要求警員須以現行犯逮捕行為人,因於法未合,警方未順其意為逮捕作為,蘇寶蘭因而心生不滿,持續在北門派出所僵持,不願離去,嗣於翌日即同年2月1日5時50分許,明知警員 陳品秀 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陳品秀稱:「大摳」,經陳品秀告知已有受辱之感覺後,仍接續以:「對啊,你真的是過重啦,你真的是過重。嘿,對啊,你真的過重啦」、「你就是胖啊」、「我說你就是胖啊」等語,嘲諷依法執行職務之陳品秀(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㈣於109年10月21日10時37分許,至臺南市政府11樓政風處,因
陳情事件與政風處人員及臺南市政府駐衛警發生爭執,時值備勤勤務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華平 派出所警員 朱建霖 接獲報案,即於同日10時44分許前往上址了解及處理,蘇寶蘭見朱建霖到場,即指示朱建霖對現場政風人員進行個人資料確認及抄錄,朱建霖認蘇寶蘭所請於法未合而未照辦,詎蘇寶蘭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朱建霖依法執行職務之時,接續對朱建霖稱:「來這一個多小時有做到什麼工作?也是在領薪水,蛤!你是吃政風的頭路尼?」、「像你們這種公務人員是要怎樣和民眾,要怎樣溝通啦?你們領的薪水,你領的薪水是不是政風發給你們的?」、「在這搞一個多小時了,搞到要給人家告」等語,而以上開嘲諷、輕蔑之言語辱罵朱建霖(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未經告訴),影射朱建霖領薪水不做事,偏袒臺南市政府政風處,足以貶抑一般人對依法執行職務員警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葉怡辰告訴、朱建霖告發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部分:被告對於本院以下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之意見及本院之判斷,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蘇寶蘭固不否認有於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時間,前往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之地點,然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事實欄一㈠部分,伊沒有辱罵的情形,也沒有侮辱的意思;事實欄一㈡部分,伊沒有侮辱葉怡辰,葉怡辰講的話有一些是錄影光碟裡面沒有的;事實欄一㈢部分,因為伊的車子被損害,要求警察去調監視器,他們不調,他們把責任推給分局經辦,以前都是受理的員警要自己去調,可是他那一天就故意不去調,所以伊在那邊等看看有沒有換班的員警可以去調;事實欄一㈣部分,伊當時不是講社維法,是要講警職法,他們每次都這樣子,好多次都不處理,好像他們都很怕會被報復云云。
二、惟查:㈠事實欄一㈠部分:
⒈本案發生時間為109年8月1日9時59分許起,地點在中北拖吊
場,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出所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紀錄簿、現場照片、原審勘驗員警黃昱杰提出之密錄器光碟之截圖等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21、49-55頁;原審卷第184-204、205-233頁)。而參諸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我是於109年8月1日9時50分,用手機報案,報案的內容是我在中北拖吊場有糾紛,警方到場的時間是9時58分等語(見警一卷第3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事實欄一㈠》所載的時間、地點正確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堪認事實欄一㈠起訴之犯罪時間、地點並無違誤。
⒉被告於員警黃昱杰、長樂派出所所長陳重羽及督察組組長謝
志鴻等人到場時,即已知悉組長謝志鴻係依法執行公務,仍對謝志鴻口出「你也知道你身體有臭味喔,我也覺得我聞到臭味餒」、「怎麼好臭喔,喔真的有夠臭」等語,有員警黃昱杰提出之密錄器錄影光碟為證(存於偵一卷第131頁光碟片存放袋內),並經原審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內容詳如附表三㈥、㈦,符號【】註記處),而被告亦不否認:「(109年8月1日上午10時35、36分侮辱謝志鴻『你也知道你身體有臭味哦,我也覺得我聞到臭味』、『怎麼好臭哦,哦,真的有夠臭』?)是謝志鴻在10點27分時,自己在那邊搧他的鼻子,他好像覺得很臭,我就跟他說你也很臭,很臭你還靠過來,因為我當天是洗完澡才去中北拖吊場,我就跟他說你也知道你身體有臭味,我沒說我覺得他很臭,我沒有侮辱他說他身體很臭,我只是說怎麼好臭,真的好臭。是他自己挑釁我的。」等語(見偵一卷第13頁),則綜觀上開勘驗結果,被告見組長謝志鴻詢問拖吊場人員關於被告到現場之原因時,不僅一直干擾、打斷處理程序,不理會所有員警之制止,時間長達半個多小時,最後甚至無來由對組長謝志鴻指稱其身體很臭,又被告所為之批評與員警當天獲報前往處理之糾紛,二者之間並無任何關係,且此一對人身所為攻擊之用語,依社會常情判斷,亦足以降低督察組組長謝志鴻執行公務時之尊嚴及社會評價,自已構成對執勤公務員之侮辱甚明。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
⒈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間,在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
聞之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門口外,對告訴人葉怡辰辱稱: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準時吃飯、不懂還在那邊假博,及叫葉怡辰滾回辦公室用餐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葉怡辰於偵訊時證述:「109年5月28日中午12時許,臺南市政府11樓政風處辦公室外面有一些桌椅,我跟幾個同事在那邊用餐,被告過來拿手機拍攝我們,說『葉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我不懂法律,很多公務員都不懂法律還裝懂』,還叫我『滾回辦公室用餐,外面座位是給洽公民眾坐的』,最後還說『你們公務員在囂張什麼』,這部分我有錄影。(這幾句話你認為哪幾句話侮辱到你?)被告叫我滾回辦公室用餐、說我不懂法律、不懂裝懂等語侮辱到我,當時在場的有我同事 蔡宜蓁 、 戴妤真 、 簡秉鎰 、 李民懇 及駐衛警 郭男 成。」等語綦詳(見他一卷第44頁),並經證人即駐衛警 郭男成 於偵訊時證稱:「(109年5月28日中午,政風處員工在中庭吃飯時,蘇寶蘭又有意見,你當時是否在場?)是,當時蘇寶蘭覺得政風處員工不能在中庭吃飯。(過程中,你是否聽到蘇寶蘭對葉姓科員《即告訴人葉怡辰,下同》說『葉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在加班領加班費』?)我沒什麼印象,但這時段我有拿密錄器錄影,因為我在陪同蘇寶蘭的期間,我覺得蘇寶蘭有些狀況,所以我有請同事拿密錄器給我,我拿到就開始錄影。」、「(中午時,你是否聽到蘇寶蘭對葉姓科員說『不懂法律,很多公務員都不懂法律還裝懂』?)應該有。」、「(中午時,你是否聽到蘇寶蘭對葉姓科員說『滾回去辦公室用餐,外面座位是給洽公的民眾坐的』?)有。」等語甚明(見偵二卷第44-45頁),復有告訴人葉怡辰提出之錄影光碟為證(附於他一卷末證物袋內)。而告訴人葉怡辰提出之錄影光碟亦經原審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在卷可稽,核與證人葉怡辰、郭男成上開證述大致相符。再由被告上開所使用之語辭「滾」、「假博」,顯然對告訴人葉怡辰極為不尊重,且以不實之言論「上班在外聊天,中午準時吃飯」加諸證人葉怡辰,亦足以貶低社會上對葉怡辰之評價,自已構成侮辱。
⒉至被告辯稱:葉怡辰講的話有一些(指「葉怡辰,上班在外
面聊天,中午都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留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部分)是錄影光碟裡面沒有的云云。然查,被告確實有對告訴人葉怡辰辱罵:「葉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都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留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等語,業據告訴人葉怡辰證述如前,且據證人即駐衛警郭男成證稱:109年5月28日中午,政風處員工在中庭吃飯時,被告覺得政風處員工不能在中庭吃飯,當時我覺得被告有些狀況,所以請同事拿密錄器給我,我拿到就開始錄影等語,可見在證人郭男成開始錄影之前,被告已對告訴人葉怡辰及同事在中庭吃飯乙情有意見,則被告在證人郭男成開始錄影之前,對告訴人葉怡辰辱罵上開言詞,亦與常情無違,故告訴人葉怡辰提出之錄影畫面雖未錄到被告有說「葉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都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留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等語,亦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以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無可採。
㈢事實欄一㈢部分:⒈被告於110年1月31日20、21時許,因遭人搶手機乙事,至臺
南市○區○○路0段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要求警員須以現行犯逮捕行為人,因於法未合,警方未順其意為逮捕作為,被告乃持續在北門派出所僵持,不願離去,並於翌日即同年2月1日5時50分許,在北門派出所內,以「大摳」、「胖」、「過重」等語嘲諷當時正在值勤之員警陳品秀等情,除據被害人陳品秀於原審訊問時(為原審審理蘇寶蘭聲請提審案件)陳稱:「(是否為逮捕機關之人員?職稱?所承辦之業務?是否為本案實際執行逮捕、拘禁之人?)我是北門派出所員警,我是執行逮捕之人。」、「昨天《110年1月31日》晚上8點聲請人《即被告,下同》因為有人搶她手機到派出所,她要求要現行犯事後逮捕,我們告知程序不合法,聲請人就在派出所僵持3、4個小時,直到凌晨1、2點以備案方式受理,陳報單上寫依照分局 卓處 ,因為調監視器需要行文,透過分局為之,聲請人不理解這個程序,一直爭執,我於4點至6點時去巡邏,於5點50分回到派出所,我買早餐正要吃,聲請人突然用臺語對我說『吃少一點,才不會這麼大摳』,我當下有因為這樣跟聲請人說『大摳』已經有侮辱到我,我有人格權權利,聲請人就一直重複說『大摳』就是『大摳』,所以我最後就說如果她再這樣說要逮捕她,她仍然繼續說『胖就是胖』。」、「(按照你的說法,你在吃早餐,聲請人無緣無故就對你說『大摳』等語?)是。」等語(見提審卷第39-41頁)外,復有北門派出所監視器光碟(存於偵四卷第87頁光碟片存放袋內)在卷可參,並經原審勘驗該光碟錄影畫面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內容詳如附表五,符號【】標示處)。
⒉又依員警陳品秀於原審訊問時所稱:我於4時至6時去巡邏,
於5時50分回到派出所,我買早餐正要吃,被告突然用臺語對我說吃少一點,才不會那麼「大摳」,我當下有跟被告說「大摳」已經有侮辱到我,被告就一直重複說「大摳」等語,可知案發時,員警陳品秀雖已結束在巡邏區之勤務回到派出所,然仍屬在值勤時間內,處於隨時待命之狀態,應認屬依法執行職務時。而被告見員警陳品秀吃早餐,即無端以「大摳」形容陳品秀之外型,甚至於員警陳品秀表示人格受到侮辱後,仍未知所節制,又繼續以「胖」、「過重」加諸於員警陳品秀,使員警陳品秀感到難堪,尊嚴及社會評價受貶抑,顯已構成侮辱。㈣事實欄一㈣部分:
⒈本案發生時間為109年10月21日10時37分許起,地點在臺南市
政府11樓政風處等情,除據證人即員警朱建霖於偵查中指證明確(見他二卷第99-101頁)外,並有員警朱建霖提出之密錄器光碟(存於他二卷第109頁光碟片存放袋內)在卷可稽。又上開光碟亦經原審勘驗屬實,製作有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六所示)附卷為憑。由附表六㈢、㈣內容觀之,駐衛警稱「現在是10點47分」,及被告揚稱:「現在14042、14115、14082四個人,你們…現在我依…請你們社維法第6條第1項去主張個資,否則等一下我告四個妨礙瀆職」(均以符號《》標示處),之後,被告果於109年10月21日13時25分許,前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報案刑法瀆職,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可參(見他二卷第31頁),相互以對,足認本案發生之時間、地點,確實如證人朱建霖所述無誤。
⒉又員警朱建霖係接獲110通報稱,在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有一個
糾紛案,因而前往處理,在處理過程中,被告即對朱建霖辱罵:「來這一個多小時有做到什麼工作?也是在領薪水,蛤!你是吃政風的頭路尼?」、「像你們這種公務人員是要怎樣和民眾,要怎樣溝通啦?你們領的薪水,你領的薪水是不是政風發給你們的?」、「在這搞一個多小時了,搞到要給人家告」等語,已據員警朱建霖於偵查中指證:「(現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警員。(109年10月21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你服何勤務?)備勤。(備勤期間你是否出勤?)有,是110通報在臺南市政府政風處有一個糾紛案,我就一個人趕往現場,我到政風處時,就有人示意我糾紛在政風處内東側小房間,我一到小房間門口就看到、聽到蘇寶蘭與政風處的人員言語上有所爭執,大概是蘇寶蘭要陳情,政風處的人表示有要幫她處理,但不知道什麼原因,蘇寶蘭還是很不滿意,後來蘇寶蘭回頭看到我穿著制服站在門口,就站起來叫我抄錄跟她發生爭執之人的個資,我說我不知道你們先前發生什麼刑事案件,讓我必須對這些人做個資抄錄,我就在現場維持秩序,如果有狀況我再做即時處理,蘇寶蘭就說要告我瀆職,我跟她表示那是她的權利。(後續?)蘇寶蘭還是持續叫我抄錄在場人個資,蘇寶蘭的情緒高張,我跟蘇寶蘭保持距離,以便處理臨時狀況,針對我的部分就是一直說要告我瀆職,還有一些諷刺、挑釁的言語,說什麼『我與駐衛警都同一陣線』,意思是我跟駐衛警都站在政風處那邊,不幫她,沒有聽從她的指示,還說『我不是領政風的薪水』,意思是我不應該去聽從政風處人員指示。(該小房間是否專門受理陳情人的地方?)看起來是。(後來蘇寶蘭有無在小房間内陳情?)有。(蘇寶蘭陳情後,是否還要告你瀆職?)後來蘇寶蘭陳情後,現場情況比較平和,我就用無線電通知勤務中心是否可以退勤,蘇寶蘭聽到就追出來說要告我瀆職,另外在陳情前,蘇寶蘭還打電話去警政署說到場的我都不處理,還要求增派警力到場,因為她認為我沒有依照她的指示處理,後來勤務中心有派線上三個警力過來,蘇寶蘭就跟我們到場警力要求他們抄錄個資,同事也是到場維持秩序,未依照她的要求抄錄個資,蘇寶蘭也說要告他們,後來我在同日上午11時50分左右離開政風處,蘇寶蘭在中午12時過後就到華平派出所要對我們到場的4位員警提瀆職告訴,我們有受理。(你認為你在處理公務過程中,蘇寶蘭不斷以提起瀆職告訴威脅,並講一些嘲弄、誣指你的話語,有妨害公務之嫌?)是。」、「(當時你是否全程密錄?)是,我還有檢附譯文,我是進到政風處前就開啟,直到我離開為止。」等語綦詳(見他二卷第99-101頁),復有前述原審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六、及符號【】註記處所示)附卷可憑。由被告對員警朱建霖指稱之用語相當輕蔑及嘲諷,且係影射員警執勤不公、不力之意,衡諸常情,亦足以降低一般人對員警執勤時之尊重及信任度,自已構成對執勤公務員之侮辱。
㈤按言論自由為一種「表達的自由」,而非「所表達內容的自
由」,表達本身固應予以最大之保障,任何見聞及想法都「能」表達出來,但所表達的內容,仍應受現時法律之規範,表達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之責任,因此「言論自由」概念下之「評論意見」是否是「適當」,仍應加以規制。而個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無一定之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法律及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但並非隨意依個人喜好,任意混入個人感情,表示純主觀的厭惡喜好,若係以不堪、不雅之詞語而為情緒性之謾罵,則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亦不具阻卻違法之要件。是以,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侵害言論。經查:
⒈被告於行為時年54、55歲,且自承具有高職學歷、曾在公司
從事一般的文書工作(見原審卷第298頁),顯係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而觀諸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示案件之爭議發生緣由,係因公務員謝志鴻、陳品秀、朱建霖未依被告要求辦理,被告乃心生不滿,而持續以上開眾所皆知貶抑公務員謝志鴻、陳品秀、朱建霖之言詞相加於謝志鴻等人,依社會健全觀念及一般人之認知,均顯係出於表達己身不滿情緒,已具針對性、不雅、輕蔑、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舉措,足以使上開身為公務員之謝志鴻、陳品秀、朱建霖等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致貶損評價之程度。
⒉又被告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對告訴人葉怡辰口出:「葉
怡辰,上班在外面聊天,中午都準時吃午餐,就不要下班還留在那邊工作領加班費」、「這是公開場所,你就滾回去你的辦公室吃飯,我沒有意見,這裡是公共場所,你連法律都不懂,你是要跟人家講什麼」、「我管你用餐,你要用餐就滾回去用餐啊」、「你的休息時間,滾回去」、「滾回去就是滾回去」、「這叫做公開的出入之場所啦!你是不懂,在那邊『假博』(台語,即裝懂)」、「看你葉怡辰要搖擺(台語,即囂張)到什麼程度」等語之地點,係在臺市政府11樓政風處門口外,該處本即會有一般民眾前來洽公,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此可由告訴人葉怡辰提出之蒐證錄影光碟中,被告迭次表示:「這邊是公開場所」、「這是給洽公的民眾用的」,駐衛警亦稱:「這是公共區域」等語即可知悉;而被告公然在上開地點所使用「滾回去」、「假博」、「上班在外聊天,中午準時吃飯」等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意思,足以貶損受罵者之社會上人格評價及聲譽,而屬抽象之謾罵、侮辱之不雅言語。⒊從而,被告於為上開言語、舉動之際,主觀上係對謝志鴻等
人以不雅言語表達辱罵之意,顯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而不具阻卻違法之要件甚明。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所為上開言詞屬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認有理由,尚無從採信。
㈥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案一審之審理應採合議審判,但原
審竟採行獨任審判,而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違背法令之情形云云。然查,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均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第一審係行獨任審判,則本件妨害公務等案件之第一審判決,由法官1人行獨任審判,於法並無違誤,辯護人主張第一審判決未行合議審判,係違背法令,係屬誤解法律,難認有理由。又被告請求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解釋本件一審是否應適用合議審判乙節,本院認本件法律之適用並無疑義,並無聲請釋憲之必要,附此敘明。
㈦被告雖聲請再行勘驗本案之密錄器光碟及監視錄影光碟,惟
因本案光碟均已由相關單位提出並附卷,且業經原審依法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又本案並非單憑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單一指述,尚有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前揭證據足以補強被害人或告訴人證述之真實性,業已詳述如前,是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至被告其他所提出之聲請狀(含調查證據及再開辯論等聲請)或陳述狀所陳事項,尚與本案無關或不影響本案之認定,核無審酌或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㈧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比較新舊法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示行為後,刑法第140條規定業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4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原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刪除原第2項並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是上開條文修正後,其法定刑業已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示部分,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論處(原判決雖未及比較新舊法,惟適用法律並無違誤,爰不作為撤銷原判決之理由,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
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意,分別於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之地點,分別接續以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之言詞,為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示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犯行,性質上均屬接續犯,應分別包括論以一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累犯加重之說明:
⒈被告前因傷害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262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1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4年11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蒞字第429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所附之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319-327頁),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事實欄一㈠、㈣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⒉依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正之,於修正前,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等語。亦即在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修正之前,法院仍得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並未完全排除累犯規定之適用。經查,檢察官於本案科刑辯論時,已說明被告前案犯傷害罪,又再犯本案侮辱公務員罪,被告一直挑釁公務員、針對公務人員犯罪,顯見其惡性不輕,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6-107頁),且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傷害罪經執行後,理應知所警惕,竟再犯本件事實欄一㈠、㈣所示之侮辱公務員罪,足徵被告並未真正悛悔改過,守法意識不佳,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是本院裁量審酌後,認本案事實欄一㈠、㈣所示之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仍應按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則被告及辯護人主張本案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難認有理由。
⒊本件檢察官起訴書雖未主張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㈣所示部分構
成累犯之事實,且於原審審理時,就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原審係依職權調查結果,就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然因原審是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宣示前判決,基於預測可能性及法安定性之精神,上開裁定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自不能據此指摘原判決裁量有所不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於109年8月1日9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經由
臺南市政府委託行使違規拖吊業務之中北拖吊場,為調取其機車先前違規遭拖吊移置該拖吊場之違規資料,而與拖吊場人員發生爭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所長陳重羽、警員黃昱杰、陳炫璋、偵查隊小隊長張智斌、偵查佐高炳又及督察組組長謝志鴻獲報後,先後到場處理,渠等遂集中在該拖吊場之辦公室了解狀況,因被告不斷以手機拍攝現場人員且持續干擾、妨礙員警對拖吊場相關人員之詢問,警員黃昱杰遂質疑其欲錄影,是否應先徵得該辦公室主管同意及請放低音量勿大聲講話,詎被告於同日9時59分許起,明知黃昱杰、謝志鴻係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對黃昱杰稱:「你有什麼資格好好地跟我講話?有什麼資格?」、「所以現在要找你們主管申訴你,現在是要我申訴你嗎?好我現在申訴你」、「為什麼不能在這邊錄影錄音?你有什麼資格請問我?為什麼都你在講話?為什麼由你來講話?」、「你管我要不要錄音錄影,關你屁事喔」、「他(即黃昱杰)說他被我告過啦,他自己他不怕見笑,說被我告過啦(台語)」等語,並直指謝志鴻稱:「我已經跟 黃偉哲 說過,你們二分局的員警管理不好,都是因為你的問題,我已經跟市長黃偉哲報告過了」等語,因謝志鴻轉向詢問拖吊場人員關於被告到場之原因,被告即上前打斷稱:「那個你不用跟他報告,現在我們已經循規定處理了,你不用跟他報告,你不用跟他報告啦!他還沒有資格去聽取你的報告啦」、「你不用跟他講話,我跟你講你沒有資格,我跟你講我絕對申訴,我一定申訴黃偉哲讓你知道」、「督察組長沒資格來處理這些事情啦」、「對啊,出入平安,出入平安都是你們民權(即民權派出所)的作為,就是你督察組長沒有管理好,放任你的員警,放任兩三百人夜間在那邊」等語,經黃昱杰再次勸阻該處為公共場所,勿大聲喧鬧,請注意音量,被告續對黃昱杰稱:「你有什麼資格跟我告知」,謝志鴻上前告知被告之言行已構成妨害公務,被告則對謝志鴻稱:「你有什麼資格?你有什麼資格跟我叫做喧嘩」等語,即蘇寶蘭以上開言語辱罵及脅迫依法執行職務之黃昱杰、謝志鴻。
⒉被告於109年10月21日10時37分許,至臺南市政府11樓政風處
,因陳情事件與政風處人員及臺南市政府駐衛警發生爭執,時值備勤勤務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警員朱建霖接獲報案,即於同日10時44分許前往上址了解及處理,被告見朱建霖到場,即指示朱建霖對現場政風人員進行個人資料確認及抄錄,朱建霖認被告所請於法未合而未照辦,詎被告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在朱建霖依法執行職務之時,對朱建霖稱:「我請你確認個資,我現在請你確認個資,你不要讓我再告你了」、「你不是那一天才被我告完而已?啊!不是,我等一下去告你啦」、「你放心好了,我等一下也絕對會去告你」、「我跟你講,現在14042、14115、???82這個人,你們,現在我請你們依社維法第6條第1項去主張個資,否則等一下我告4個瀆職」、「我沒有在跟你們開玩笑啦,你們員警若要讓人告,半數以上的警察我沒問題啦,馬上告下去啦,馬上,馬上試,局長就馬上翻臉了」、「你現在是駐衛警擋在你前面,所以你都不用處理就對了?等一下就是你們在給人家告啦,不要跟我開玩笑啦」、「來,4個警察來確認個資,等一下我全部一起告你們,不要開玩笑」、「有人臉要青損損了啦,嘸驚人告,嘸驚人卡奇怪咧,嘸驚人告」、「要做秀來做啊,要告就來告啦,我跟你講我等一下我跟你講我去到那邊沒有個資的話,我,我就馬上告你們了啦,麥嘎我開玩笑」、「請你去確認個資,我跟你講,我等一下絕對去告你啦,你免開玩笑啦,我沒在和你開玩笑啦,你覺得我像在開玩笑嗎?」、「你嘸免那麼會做人啦,政風又不是你的長官,你不敢確認個資,我就告你,警察來沒作為,是要做啥」、「我等一下回去先告你瀆職啦」等語,即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及脅迫依法執行職務之朱建霖及其他到場支援之員警。
⒊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㈡公訴意旨被告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嫌,無非以警員謝志鴻及
黃昱杰之職務報告、密錄器影音光碟及譯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紀錄簿、現場照片(以上係涉嫌對謝志鴻及黃昱杰所犯之證據);證人即告訴人朱建霖於偵查中之證述、員警密錄器影音光碟及譯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以上係涉嫌對朱建霖及其他到場支援之員警所犯之證據)、原審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及被告之供述等資料,資為其主要論據。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構成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雖不以直接對公務員之身體直接施加暴力,然手段上仍需有不法腕力之施予。
㈣經查:
⒈由附表三之勘驗內容所載,被告面對員警黃昱杰之詢問,雖
不斷以「你有甚麼資格好好地跟我講話」作為回應,過程中又一直揚言要對到場處理之所有警員提出申訴,並且在組長謝志鴻向拖吊場負責人詢問事發經過時,又在旁以「那個你不用跟他報告」、「他還沒有資格去聽取你的報告」、「他督察組的責任只有去把二分局的警員管理好,而不是在處理這些事情的」等語干擾組長謝志鴻執行公務,然被告並未施加任何強暴行為,且揚言提出申訴亦非惡害之通知,難認屬於脅迫,縱被告所為或有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與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要件尚有未合。
⒉另由附表六之勘驗內容所載,被告雖然不滿到場處理糾紛之
員警朱建霖等人未依其要求確認個資,因而不斷表示要提告,然除此以外,被告並未有施加強暴之行為,且提出告發亦非屬惡害之通知,難認構成脅迫之行為,同樣與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要件尚有未合。
⒊至於檢察官雖提出原審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判決及本院109年
度上易字第730號判決為據,然被告於上開案件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揚稱「我絕對讓你這工作不用做」、「我就是專門修理政風人員」、「我就是恐嚇你」等言語,已達到脅迫之程度,本案與前案情節不同,自難相提併論。㈤綜上以觀,被告多次僅因細故,動輒與人發生爭執,且於員
警到場處理後,又頤指氣使對員警提出要求,遇有不從,即揚言申訴或提告,所為固不足取,惟因公訴人此部分提出之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之手段有達到強暴、脅迫之程度,無法論以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又因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事實欄一㈠、㈣部分),分別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上訴駁回之說明: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員警謝志鴻之執勤方式、及不滿員警朱建霖未依其要求,提供政風處人員之個人資料,另與員警陳品秀及告訴人葉怡辰之間亦無何仇怨,僅為宣洩自己之情緒,動輒口出尖酸、輕蔑之言語,貶抑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人員其尊嚴與社會評價,及使告訴人葉怡辰在社會上之評價受損,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心態實屬可議,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迄今亦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自述係高職畢業、現無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一編號1、3、4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說明:公訴意旨認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㈣所示時、地同時涉犯妨害公務執行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本院審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就被告被訴妨害公務執行部分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不當;另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上開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查:⑴被告之行為縱然不妥,然其並不該當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再事爭執,難認有理由;⑵被告所為否認犯行之辯解並無可採,亦經本院說明如上,是其上訴亦難認有理由。從而,檢察官、被告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9年5月28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臺南市政府11樓政風處辦公室門口外,見告訴人即政風室科員葉怡辰與一女性民眾在交談,遂持手機拍攝並上前質疑告訴人葉怡辰為何上班時間未在辦公室座位上辦公,反在辦公室外與人交談,經告訴人葉怡辰解釋,是在聽取該民眾陳述陳情內容以判斷應由何單位受理,惟被告並不接受,明知告訴人葉怡辰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堅持告訴人葉怡辰上班時間必須回辦公室辦公,甚至以手肘頂撞告訴人葉怡辰之強暴方式,阻撓及妨害告訴人葉怡辰執行職務,該陳情民眾見狀,為免徒增事端即悻然離去。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之供述、⑵證人即告訴人葉怡辰、證人郭男成於偵查中之證述、⑶原審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等證據,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被訴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辯稱:我已經不記得有葉怡辰指訴的這件事云云;而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此部分可能因為空間的關係,導致被告在無意間去碰觸到告訴人葉怡辰,除非檢察官的舉證可以完全的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否則不能認定被告有施強暴於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等語。
四、經查:㈠證人即告訴人葉怡辰於偵查中指稱:109年5月28日上午11時2
0分許,我從洗手間回辦公室門口,遇到一位民眾,她問我能否到我辦公室陳情,我聽該民眾描述之過程中,被告就過來,看到我在外面講話,沒有坐在辦公桌前,就認為我沒有在上班,我有跟被告解釋我為何在這個地方,被告就很堅持我一定要在我座位辦公,她不聽解釋,後來還用手肘撞我,我就叫被告不要碰我,駐衛警就過來阻擋在我跟被告中間等語(見他一卷第7-8頁),及證人即駐衛警郭男成於偵查中證稱:109年5月28日當天,被告在走廊上,遇到告訴人跟一位民眾在談事情,被告就認為告訴人在聊天,就拿手機去拍攝告訴人及民眾,他們就發生一些爭執,我上前安撫被告,說人家在談公事;被告與告訴人起衝突過程中,我沒有注意到被告與告訴人有無肢體上接觸,因為我站在被告後面;被告就是拿手機很靠近告訴人及民眾,我有過去她們旁邊,叫被告不要這樣;告訴人與民眾交談之詳細內容我沒有聽到,我最後有聽到告訴人跟該民眾說,請他到某個單位再詢問等語(見偵二卷第43-44頁)。由證人葉怡辰、郭男成之陳述可知,案發時係在上班時間,告訴人葉怡辰正在處理民眾之疑問,是固可認案發當時,告訴人葉怡辰係在執行職務中。㈡惟被告已否認是故意碰撞,且參諸告訴人葉怡辰之指述,被
告用以碰撞之部位為「手肘」,另依證人郭男成所證述,案發時被告拿手機在拍攝,且很靠近告訴人葉怡辰等情,則以被告碰觸之身體部位及2人緊鄰之距離而言,實有可能係被告持手機拍攝時,不慎碰撞到告訴人葉怡辰。況,依一般情況,倘被告係有意施加推或撞擊等暴力手段,動作幅度應該比較大,然證人郭男成卻證述未注意到2人有無肢體接觸等語,顯然雙方之碰撞,十分短暫又輕微,則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不小心用手去碰到告訴人葉怡辰等語,尚非無稽。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何對告訴人
葉怡辰為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本院無從據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開妨害公務執行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對告訴人葉怡辰為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而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提出足以影響原判決之新事證,僅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再為爭執,並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檢察官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即應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從而,檢察官就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提起上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有罪部分之宣告刑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⒈即事實欄一㈠部分蘇寶蘭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⒉即事實欄一㈡部分蘇寶蘭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⒊即事實欄一㈢部分蘇寶蘭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⒋即事實欄一㈣部分蘇寶蘭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有罪部分之證據能力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被告之意見本院判斷一㈠謝志鴻、黃昱杰之職務報告事實欄一㈠部分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與事實不符)屬審判外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無證據能力。㈡員警密錄器影音光碟及譯文事實欄一㈠部分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譯文會造假)錄音錄影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影音,並非由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又密錄器影音光碟係員警執勤時,以合法方式搜證而取得,譯文則係依據該影音光碟譯述而得,屬派生證據,並均經原審依法勘驗,應認均具證據能力。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出入及領用設備紀錄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督察組組長謝志鴻依法執行本件職務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可能是事後登載的)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且被告亦未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4第1款,認具證據能力。㈣現場照片事實欄一㈠部分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照片地點是中北拖吊場沒錯,但無法證明我有犯罪)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拍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並非由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且經原審依法提示,認具證據能力。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被告因類似之言行,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該案法官沒有勘驗我提出的證據)原審依法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但本案事實之認定,應以本案調查為依據,證明力方面無法直接引用。㈥被告先前之供述被告不否認於起訴所載之時間地點與謝志鴻發生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二㈠證人即告訴人葉怡辰於偵查中之證述事實欄一㈡部分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與證人郭男成證述不符)證人葉怡辰於偵查中所證業經具結,且被告亦未具體指出有何顯不可信情況,被告爭執者,係屬證明力範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認具證據能力。㈡證人郭男成於偵查中之證述事實欄一㈡部分同意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㈢葉怡辰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該光碟影音檔勘驗筆錄事實欄一㈡部分關於公然侮辱之事實。同意有證據能力影音光碟係依機器之功能,拍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且非違法取得,並經被告同意做為證據,應認具證據能力。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30號判決被告因類似之言行,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該案法官沒有勘驗我提出的證據)法院依法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但本案事實之認定,應以本案調查為依據,證明力方面無法直接引用。㈤被告先前之供述被告承認有用手機蒐證,但稱當天中午在政風室外,我忘了有無講那些話。同意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三㈠證人陳品秀於法院提審訊問時之證述事實欄一㈢部分(即起訴事實一㈣)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我從來沒罵過證人大摳)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認有證據能力。㈡警員陳品秀職務報告事實欄一㈢部分(即起訴事實一㈣)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因內容不實在)屬審判外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無證據能力。㈢員警密錄器影音光碟及譯文被告對於證人陳品秀實施逮捕之作為,向法院聲請提審,經法院審理後,認被告確實涉有侮辱公務員罪嫌,而駁回被告提審聲請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因為我從來沒有說陳品秀大摳,我只有說她胖)錄音錄影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影音,並非由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又密錄器影音光碟係員警執勤時,以合法方式搜證而取得,譯文則係依據該影音光碟譯述而得,屬派生證據,並均經原審依法勘驗,應認均具證據能力。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被告對於證人陳品秀實施逮捕之作為,向法院聲請提審,經法院審理後,認被告確實涉有侮辱公務員罪嫌,而駁回被告提審聲請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陳品秀沒有依法逮捕我,法院還駁回我的提審)法院依法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但本案事實之認定,應以本案調查為依據,證明力方面無法直接引用。㈤被告先前之供述被告承認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有講述陳品秀「胖」。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認有證據能力。四㈠證人即告訴人朱建霖於偵查中之證述事實欄一㈣部分(即起訴事實一㈤)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我對於證人所述已沒印象)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認具證據能力。㈡員警密錄器影音光碟及譯文事實欄一㈣部分(即起訴事實一㈤)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沒有勘驗過)錄音錄影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影音,並非由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又密錄器影音光碟係員警執勤時,以合法方式搜證而取得,譯文則係依據該影音光碟譯述而得,屬派生證據,並均經原審依法勘驗,應認均具證據能力。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告於離開臺南市政府後,果真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對告訴人提起瀆職之告訴。同意做為證據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且被告亦同意做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5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被告因類似之言行,經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不同意有證據能力(理由:沒有經過勘驗)法院依法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但本案事實之認定,應以本案調查為依據,證明力方面無法直接引用。㈤被告先前之供述被告承認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有向朱建霖講述「警察來沒做為」等語。同意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認具證據能力。附表三:(員警黃昱杰密錄器光碟勘驗內容)㈠(影片長度3分7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9:58:28至09:58:39警員黃昱杰(下稱「黃昱杰」)步行進入臺南市○○區○○街00號經由臺南市政府委託行使違規拖吊業務之中北拖吊場辦公室畫面,被告蘇寶蘭(下稱「蘇寶蘭」)身著紫色上衣,白色七分褲坐於辦公室中。0209:58:39至09:59:10蘇寶蘭欸,你怎麼跟昨天東門的長得很像,你跟東門的一個好像。黃昱杰現在是什麼事情?蘇寶蘭現在是,我們在辦公室,這個人(指中北拖吊場組長),我覺得這個人…黃昱杰小姐。蘇寶蘭嘿,怎樣?黃昱杰小姐,我先跟你講一下,這辦公室裡面要錄影,有徵得這個辦公室主管的同意嗎?蘇寶蘭請問一下,請你的主管來講話。黃昱杰我請我的主管來講話?蘇寶蘭對,請你的主管來講話。黃昱杰沒有啊我只是先請問你一下。蘇寶蘭請你通知你的主管來講話!黃昱杰講話不用這麼大聲。蘇寶蘭請你通知你的主管來講話。0309:59:10至09:59:20黃昱杰講話不需要這麼大聲蘇寶蘭你管我要講話要多大聲。黃昱杰講話在這邊是不需要大聲。蘇寶蘭請你好好講你的話啦,通知主管過來一下。黃昱杰我已經在跟你講話了,我已經在跟你好好講話啦。0409:59:21至10:00:36蘇寶蘭你有甚麼資格好好地跟我講話?黃昱杰對不對?什麼資格?蘇寶蘭有什麼資格?黃昱杰那你報案就是我們來處理,這不就是資格嗎?蘇寶蘭是阿,所以現在要找你們主管申訴你,還是現在要申訴你?黃昱杰找我們主管申訴我?蘇寶蘭現在是我要申訴你嗎?黃昱杰對阿,我又不是你。蘇寶蘭好,我現在申訴你?黃昱杰可以呀。蘇寶蘭當然OK阿,我們也不怕,來你的(警員陳炫璋)臂章編號給我一下。黃昱杰我也不是沒有被你告過啊。蘇寶蘭你有被我告過喔?黃昱杰當然阿。蘇寶蘭阿對啦就是你啦!黃昱杰我又不是沒有被妳告過。蘇寶蘭阿為什麼會被人家告過?黃昱杰我不知道為什麼會被你告阿。蘇寶蘭為什麼你還不好意思講喔?黃昱杰就莫名其妙阿。蘇寶蘭再亂講話啊。黃昱杰亂講話?亂講話應該不是你喔?蘇寶蘭是阿。是你啊,亂講話是我就應該是你告我,不是我告你,你還好意思告訴人家你告過我,我還真的忘記了。黃昱杰還真的忘記了齁?對阿。蘇寶蘭對阿怎麼好意思…黃昱杰妳都要一直跑法院不是嗎?蘇寶蘭我哪有一直跑法院?我跑法院也不關你的事。黃昱杰對阿,當然不關我的事,你的事你要自己跑啊。蘇寶蘭廢話,廢話。黃昱杰對阿,那你還講這種廢話。阿你還需要講這種廢話。蘇寶蘭直接幫我打警政署,對,謝謝。為什麼不能在這邊錄影錄音?黃昱杰沒有阿,我只是請問你,這畢竟是別人的辦公室裡面,那你怎麼知道,這個別人辦公室。0510:00:37至10:01:35蘇寶蘭你有什麼資格請間我?他現在是公務機關嗎?阿怎麼都由你來講話?阿為什麼由你來講話?為什麼你在跟我講話還在抱胸啊?為什麼你跟我講話?黃昱杰他這個是政府委任的公務機關,他是行使,他是代替臺南市政府行使公務的,那我只是請問你,你在這個,它視為市政府代理公務中心,那為什麼你會在這邊可以錄音錄影?請問你有沒有,你有沒有詢問這位主管的同意?蘇寶蘭我不用詢問阿。黃昱杰不用詢問?蘇寶蘭不用詢問阿。黃昱杰那不用詢問,為什麼你會覺得不用詢問?蘇寶蘭不用詢問阿。為什麼要詢問?那你跟我講為什麼要詢問呢?你給我一個理由吧。啊我要跟你講去到哪裡主張嗎?沒關係啦,你都覺得,你都舉了一個例子。黃昱杰這是別人的辦公空間阿。別人的辦公空間裡面那你是不是要錄影的話,那你是不是應該要先徵得人家的同意?蘇寶蘭我為什麼要徵得人家的同意?黃昱杰對吧?蘇寶蘭他要錄音都沒有徵得我的同意了,為什麼我要徵得他的同意?黃昱杰錄音,這是別人的辦公環境裡面阿。本來就是要有設置阿。蘇寶蘭什麼叫設置啊?黃昱杰本來就是需要設置監視錄影器阿。蘇寶蘭你好像很清楚餒。黃昱杰不是好像很清楚啊。蘇寶蘭喂,哈囉,顏先生你幫我保留二分局長樂派…(蘇寶蘭用手機通話)㈡(影片長度:3分00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10:01:35至10:03:02蘇寶蘭我要申請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員警12087、12090的密錄器,你從9點保存到12點。是。對。(蘇寶蘭持用手機通話)黃昱杰9點保存到12點,我們9點55分到達的你要從9點保存到10點?蘇寶蘭他主張說我不能在人家的辦公室裡錄音,你幫我通知他的主管過來。我現在現場請他通知他的主管他不願意。還一直給我抱胸。(蘇寶蘭用手機通話)黃昱杰抱胸?蘇寶蘭你們依法調查懲處。(蘇寶蘭持用手機通話)黃昱杰起碼我是抱我自己吧。蘇寶蘭好,顏先生,OK,麻煩一下。(蘇寶蘭持用手機通話)陳炫璋(打哈欠)蘇寶蘭不用哈啦。陳炫璋我沒睡好。蘇寶蘭你睡不好那是你家的事。黃昱杰阿你不用說話啊,對不對。蘇寶蘭你管我要不要說話。黃昱杰對阿。蘇寶蘭你管我要不要說話。黃昱杰你可以安靜阿,對不對。蘇寶蘭我要不要說話跟你沒關係。黃昱杰我的關係就是你報案所以我來這邊。蘇寶蘭對阿,我現在要請你主管來處理你的問題。哈囉,你們現在在中北…那個甚麼,小姐你們這邊什麼路阿?小姐你們這邊什麼路啊?哈囉?我們這邊中北拖吊場,你們到場的員警再隨便亂處理,他的主管到了,不用了,謝謝。(長樂派出所所長陳重羽(下稱「陳重羽」)到場)蘇寶蘭他在跟我錄音阿,啊我對他蒐證,你們的12087好好的自己去管理,我剛剛已經先申訴了,跟我主張為什麼不能在這邊錄音?黃昱杰你是錄音錄影。0210:03:03至10:04:34蘇寶蘭你管我要不要錄音錄影,關你屁事喔。黃昱杰這不是叫關我屁事,我只是詢問你。蘇寶蘭我是叫你們來支援說我們在這邊,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我才要通知你們來。黃昱杰什麼原因阿?我們一來然後你什麼話都不說。蘇寶蘭他說他被我告過啦,他自己他不怕見笑,說被我告過啦。陳重羽你現在有什麼需求?蘇寶蘭他剛剛在跟我錄音啦。所以我拿起來蒐證。他一開始,我在洽公的時候叫…因為我要叫他跟我講說,他…因為我來的時候…陳重羽所以你有申請齁?蘇寶蘭對,有申請。阿你們的員警,來所長,我簡單講,這件你要不要對他們好好管理?你還沒來他就被我告過了。陳重羽這個我們來了我們就會處理。蘇寶蘭我跟你講,你不要用那個態勢跟我說你來你就會處理。你今天有沒有要處理,有要處理的話我就警政署撤銷。你如果不想處理,就讓你的督察組去處理。陳重羽我們先把你…蘇寶蘭所長我跟你講,你不用跟我強勢那個。陳重羽我沒有跟你強勢,我是說…蘇寶蘭我跟你講我的作法只有一條,所長回去好好自己的管理,第二條就是申訴不撤,然後我直接到黃偉哲那邊申訴。我現在作法不是只有你們派出所,全部統一,你知道嗎?我是看在你們所長的面子,真的你不要在那邊笑,你看自己在那邊笑,所長你跟我講你要怎麼做。陳重羽這個我們會處理,你們在外面先待命。蘇寶蘭你們進來就說我在裡面錄影錄音。為什麼要來阻止裡面錄影錄音?黃昱杰來吧,我們先出來。㈢(影片長度:3分00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10:24:08至10:25:31(不明)組長來了。(指督察組組長謝志鴻(下稱「謝志鴻」)蘇寶蘭你們先離開啦。我不想跟那麼多警員講。很多事情都不是我惹起來的啦。你還好意思打電話叫長官來。組長勞駕你了,你現在對我友善多了。因為被申訴很多次了,就很有誠意,真的啦,我跟你講我都已經忍的不知道要申訴到誰了。謝志鴻不會改變我的態度。蘇寶蘭喔,是阿,不會改變阿,那我也不會改變我的態度,你會不會改變我不知道啦。(背景音:401,401,400呼叫。)蘇寶蘭我已經跟黃偉哲說過,你們二分局的員警管理不好,都是因為你的問題,這個我都跟黃偉哲報告過了。謝志鴻這樣子的喔?這樣子喔?阿怎麼還要我們強力執行?蘇寶蘭我上次還是跟你一樣,我已經跟你報告過了。謝志鴻不用報告啦,這個不用報告。蘇寶蘭你身為一個組長我當然要跟你報告,這在國外就已經…你們站近來一點,外面很熱,站近來一點。(背景音:417,417,400呼叫。)謝志鴻你是拖吊場負責人?那他要求什麼?(組長謝志鴻詢問中北拖吊場組長,蘇寶蘭來這裡的原因,收音不佳,無法辨識)0210:25:32至10:26:08蘇寶蘭那個你不用跟他報告,現在我們已經呈正當處理了,你不用跟他報告,你不用跟他報告啦,他(意指二分局督察組組長謝志鴻)還沒有資格去聽取你的報告啦!他督察組的責任只有去把二分局的警員管理好,而不是在處理這些事情的,請你組長不要搞錯了。謝志鴻那還有什麼需要協助的地方嗎?交大來過了嗎?蘇寶蘭你不用問他拉,阿你也不用確認處理啦。蘇寶蘭那個對不起吼組長,我已經有正式依流程,你不用跟我講謝志鴻我在跟他(指中北拖吊場組長)講話(此時兩人走向一旁)0310:26:09至10:27:07蘇寶蘭你(意指二分局督察組組長謝志鴻)不用跟他講話,我跟你講你沒有資格,我跟你講我絕對申訴,我一定申訴黃偉哲讓他知道,你安靜啦。陳重羽他們在說話,你不要在那邊…蘇寶蘭他們在說話我可以攝影阿。我不能攝影喔?我絕對要攝影的。到旁邊去,你不要妨礙我的攝影權喔。我會告你喔,我坦白說。陳重羽我跟你說人家在那邊講話,你在那邊…蘇寶蘭走開!走開!你不要弄我,我真的告你妨礙我的拍照權利喔,我跟你說白的喔,你不要在那邊我給你機會,我跟你講我現在讓你們所長的面子,你不要以為我不敢告喔。陳重羽你有你的權利。人家也是有人家的權利。蘇寶蘭當然我有蒐證的權利,我有蒐證的權利。陳重羽那你不要他妨礙到他們談話。蘇寶蘭誰妨礙他們的談話?陳重羽他們有談話的權利,好不好?蘇寶蘭他們談話,我跟你講他(意指二分局督察組組長謝志鴻)是我報我來處理的,不是他來處理的,督察組長沒資格來處理這些事情啦。黃昱杰喔這樣子喔?蘇寶蘭當然阿。㈣(影片長度:3分00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10:27:07至10:28:49蘇寶蘭當然阿。當然阿。謝志鴻好啦,好啦,欸奇怪你可以拍人家,別人不能拍你喔?蘇寶蘭有誰說不能的?謝志鴻有阿。每次人家拍你就開始有糾紛,然後打電話,然後就要提告。(被告持手機對謝志鴻開始錄影)你看又來了,好啦,你也只有這一招啦,沒關係啦,不會擔心,我們等交大來。蘇寶蘭你也只有這一招而已啦。你也只有被我申訴的分而已啦。謝志鴻喔,我真的沒問題…蘇寶蘭當然沒關係,當然沒關係喔,他現在不幹再怎麼指揮了啦。(中北拖吊場組長與謝志鴻持續討論)蘇寶蘭不用你來教啦。你只用去督察你的員警有沒有做好而已啦。說這麼多,他這叫官腔的話啦。對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就像我在申訴你一樣。 謝文 …謝文什麼,謝志鴻,就像我在申訴你。謝志鴻OK。蘇寶蘭OK,就像我在申訴你到市政府給黃偉哲知道就一樣阿。謝志鴻但是你怎麼都交代我們要嚴格執法阿。蘇寶蘭沒有不是這樣子交代阿。好,我就跟黃偉哲講。謝志鴻OK蘇寶蘭我就跟黃偉哲講看他是不是這樣子交代的。謝志鴻好。蘇寶蘭這是你的錄影。我答應,我知道你要講話。謝志鴻記得要自己燒光碟,然後提供出來。蘇寶蘭不用。謝志鴻我們派出所不會幫你那個。蘇寶蘭誰規定要燒光碟的。謝志鴻好不好?蘇寶蘭你跟我講,你跟我說誰規定要燒光碟的?謝志鴻我不需要跟你講那麼多。0210:28:50至10:29:04蘇寶蘭你跟我講誰規定要燒光碟的?謝志鴻我是誰啊?蘇寶蘭你是誰啊?謝志鴻我是謝志鴻。蘇寶蘭阿你謝志鴻又是誰啊?謝志鴻阿你又是誰啊?蘇寶蘭你管我是誰?我只知道你謝志鴻,督察組長沒有好好地做。謝志鴻我為什麼要告訴你?蘇寶蘭啊我為什麼要告訴你?我為什麼要告訴你?謝志鴻對阿。蘇寶蘭我為什麼要告訴你謝志鴻?0310:29:05至10:30:06謝志鴻你就只能拿手機這樣。蘇寶蘭你也只能拿手機這樣子。謝志鴻我沒有阿。蘇寶蘭阿你也可以拿阿。謝志鴻我不想拿阿。蘇寶蘭不想拿那是你的問題啊,關我屁事啊?謝志鴻拍近一點。蘇寶蘭我就讓黃偉哲知道,謝志鴻來來來站近一點車子進來了,不要影響秩序齁,我跟你講這個。蘇寶蘭是你在影響秩序,我現在就讓黃偉哲知道你謝志鴻的作為。謝志鴻OK。蘇寶蘭OK,我也OK阿。我當然OK阿。你是說黃偉哲已經早早知道你的作為了喔?謝志鴻對。蘇寶蘭喔是喔。那不妨讓他再知道一次。謝志鴻OK。蘇寶蘭OK,這有什麼關係?我又沒關係。謝志鴻好啦,你最厲害。蘇寶蘭你更厲害。謝志鴻出入平安。蘇寶蘭你更厲害,對阿,出入平安,出入平安都是你們民權的作為,就是你督察組長沒有管理好,放任你的員警,放任兩三百人夜間在那邊,是阿你也知道…㈤(影片長度:3分00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10:30:07至10:32:15蘇寶蘭是阿你也知道臭,不知道是誰臭?你還靠過來?身為一個督察組長,放任5月21號,兩、三百個人聚集在祀典大天后宮,不作為,還放任人家兩、三百個人做直播。蛤?誰的責任?當然是你謝志鴻沒有善盡管理責任啊。你還好意思說。我跟你講啦,以前 洪建宏 (音譯)都不會這樣子啦。你們分局長到也不會讓你們這麼為難。你看全部的警察都很害怕,我都全部蒐證,都一直在阻攔不讓我攝影,你就知道這個謝志鴻讓你們多頭痛。不好意思借我放一下。(不明)掉出來了。拉鍊啦好。蘇寶蘭好,謝謝。拉鍊拉好,OK。因為你們組長出來,我趕快要出來…你的 洪國雄 (音譯)告長樂,沒有這種壓力,你謝志鴻到的地方你的員警壓力很大,站過來一點,是你要站過來一點,不是人家要站過來一點,你不要老是叫人家站過來一點,你不要只會命令人家站過來一點。(背景音:4031前往偵查隊處理事情。)蘇寶蘭明明就蓋很多次了,私人地方…黃昱杰好了小姐,這邊公共場所,不要在這邊持續喧鬧,好不好?蘇寶蘭你不要動我,你不要動我。黃昱杰好不好,不要在這邊持續喧鬧。蘇寶蘭什麼叫持續喧鬧?黃昱杰請注意你的音量,好嗎?蘇寶蘭喧鬧是你們謝志鴻的問題。黃昱杰我們現在告知你,現在這個空間是公共場所,請你注意你的音量,不要在這邊喧嘩。蘇寶蘭好,那你跟我講,現在的音量是多少才妨害空間。沒有關係,你就玩,你就主張現在的音量是多少?陳炫璋公共場所禁止大聲喧嘩。蘇寶蘭哪邊禁止大聲喧嘩?陳炫璋好不好?0210:32:16至10:32:38蘇寶蘭大聲喧嘩又怎樣?這是公開空間啦。你不用跟我主張這些啦。請你不要在那邊講話。黃昱杰對,沒錯,但是在社會秩序法維護裡面,有規範到,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有規範到。蘇寶蘭哪一個規範?哪一個規範?來哪一條規範?黃昱杰公共場所裡面禁止喧嘩,大聲喧嘩。蘇寶蘭喧嘩?這個聲音叫做大聲喧嘩?這個聲音叫作大聲喧嘩,你不要給我亂主張,我跟你講。0310:32:39至10:33:05謝志鴻就像你剛剛在這邊大吼,我們第一次告知你。蘇寶蘭你有什麼資格跟我告知?謝志鴻這個已經有犯法了,這個已經有了,你有甚麼資格告知,這個已經是妨害公務了。黃昱杰妨害公務了?社會秩序維護法?蘇寶蘭你(意指二分局督察組長謝志鴻)有甚麼資格?你有甚麼資格跟我叫做喧嘩?黃昱杰請你不要在說這句話。蘇寶蘭本來就是這樣子的阿。謝志鴻有跟你講喔,禁止在說這句話喔。蘇寶蘭你跟我講什麼叫喧嘩阿。黃昱杰這叫顯然以不當言詞相加。蘇寶蘭什麼叫相加?陳重羽蘇小姐,我們是依據社維法第72條跟你說明。謝志鴻直接告知。㈥(影片長度:3分00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10:33:05至10:34:51謝志鴻直接告知,直接告知,不用在那邊…陳重羽公共場所,不要在那邊謾罵喧鬧。蘇寶蘭哪邊謾罵?陳重羽如果禁止不聽,我們依社維法來依法處理。蘇寶蘭哪邊謾罵、喧嘩?謝志鴻先生(指中北拖吊場組長(下稱「組長」)),是不是,你要讓他在這邊這樣嗎?組長沒有辦法。謝志鴻沒有辦法對不對?組長對,沒有辦法辦公。陳重羽人家場地所有人也不同意啦。蘇寶蘭不同意也是公共的場地阿。陳炫璋這個不是公共的場地。蘇寶蘭這是公開的場地阿。陳炫璋這是他們的營業場所。他們這邊不歡迎你。蘇寶蘭這是他們的營業場所,這是外面的場所。我跟你講啦,這是私人的土地,這是公有的土地啦。這是公有的機構啦。我已經問過退休的警察了。陳炫璋他們有管理權。蘇寶蘭他們有管理權,我跟你講他們也是屬於公家機關。謝志鴻公家機關,現在我們就告訴你…蘇寶蘭怎樣?謝志鴻我們有維護秩序的權利,還有我們的職責。蘇寶蘭請問一下你維護什麼秩序。什麼叫做大小聲?謝志鴻請你不要在這邊大聲喧鬧謾罵,你已經影響我們執行了。陳重羽場地管理人不允許你在這邊繼續有這種行為。蘇寶蘭來請問一下,你的,謝志鴻的聲音也很大聲。謝志鴻好,來,我們現在嚴正告訴你。蘇寶蘭你的聲音也很大聲。謝志鴻對。蘇寶蘭跟我一樣大聲。我都有蒐證。陳重羽沒關係,蘇小姐,現在場地管理人不同意你在這邊有這種謾罵喧鬧的行為。蘇寶蘭我沒有謾罵喧鬧。陳重羽那我們根據社維法72條的規定告知你,你現在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果持續有這種謾罵喧鬧的行為,不聽禁止。蘇寶蘭你們也有謾罵喧鬧。不要動我。陳重羽那我們依社維法來處理。蘇寶蘭不要動我,哪邊有謾罵喧鬧?黃昱杰這是第二次宣告你了,剛剛有第一次宣告。蘇寶蘭你不要動我。陳重羽我們沒有動你。我們就站在這邊,我們沒有動你。蘇寶蘭你不要動我。你不要動我。黃昱杰你不需要靠過來。蘇寶蘭你不要動我。黃昱杰我們已經第二次告知你了。0210:34:52至10:35:12蘇寶蘭你的音量也很大聲阿,為什麼謝志鴻你都沒有說你的音量很大聲?這樣有公平嗎?這很公平麻?【唉唷,你(意指二分局督察組長謝志鴻)也知道你身體有臭味喔,我也覺得我聞到臭味餒。】0310:35:13至10:36:04陳重羽小姐,剛剛我們跟你告誡過了喔。那我們是建議你,你如果要依你的程序辦理,你就辦理,照程序,不然不要再有謾罵喧鬧的行為。蘇寶蘭我哪有謾罵喧鬧?我是在對你們的謝志鴻做蒐證阿。黃昱杰做蒐證你可以依據正常的管道去做,向警政署申訴。蘇寶蘭你不要動我。你不要動我。黃昱杰不需要在這邊持續這樣。蘇寶蘭你不要動我啦。黃昱杰好不好?蘇寶蘭持續怎樣?黃昱杰我們已經告知你第二次了。蘇寶蘭你們再告知第三次也沒關係啊。黃昱杰如果再第三次,我們就依法辦理了。蘇寶蘭沒有關係,就辦理阿。黃昱杰我們現在走的都是處理正常的流程與程序。蘇寶蘭那我申訴你們要依正常的程序?黃昱杰對,沒有錯。蘇寶蘭那你就不要阻擋我的攝影權。請你讓開。黃昱杰我沒有阻擋你的攝影權。但是你不需要一直靠近我們組長這邊,好不好。蘇寶蘭我跟你講,我會告你喔。黃昱杰你可以告我沒關係,你可以告我。蘇寶蘭你現在已經在妨礙我的攝影權。黃昱杰我沒有妨礙你的攝影…㈦(影片長度:3分00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10:36:04至10:36:36黃昱杰我沒有妨礙你的攝影權。謝志鴻你要告你都可以去告啦。真的…蘇寶蘭當然阿,廢話。來我們回去告你們的員警,妨害我的攝影自由,我的權利行使。謝志鴻你要去你就去啊,你去…蘇寶蘭你管我要不要去。你管我要不要去。你把你自己管理好就好了。謝志鴻非常好。蘇寶蘭我跟你(意指二分局督察組長謝志鴻)講,你已經不是第三次第四次了,你可能這次是第五次了,然後勒?讓你的黃偉哲知道,你是怎麼作為的。謝志鴻我非常好,對阿,然後勒?OK啦。真的真的。0210:36:36至10:37:35蘇寶蘭OK阿,我也OK阿,【怎麼好臭喔,喔真的有夠臭】(意指二分局督察組組長謝志鴻)陳重羽你有沒有要提告,如果要提告,我們現在就回派出所。蘇寶蘭我要提告我隨時都可以去提告。你的密錄器我已經保全到12點了。黃昱杰小姐請問你今天在這邊申訴的流程你走完了嗎?如果走完了,你可以先離開這邊了。蘇寶蘭你不要管我的事情,你只要把你的事情管理好就好了。我跟你講到時候黃偉哲…不是你主張就好。謝志鴻你有說,我身上很臭,而且對著大家說我身上很臭,這句話有錄起來了,有沒有?蘇寶蘭有嗎?好很好,我跟你講,你現在跟我講的是錯誤的,我只有說很臭,我都有錄影!謝志鴻你說我身上很臭。蘇寶蘭有嗎,你們都有聽到麻,有齁,OK。黃昱杰請不要這樣大聲喧嘩,請注意你的音量。蘇寶蘭我跟你講我會做誣告,我會告誣告…我全程都有蒐證。謝志鴻沒關係。0310:37:36至10:39:04黃昱杰我們組長剛剛來這邊是來執行公務的,我們現在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你,我們現在對你宣告你的三項權利,第一點,你得保持沉默需違背自己之意思作陳述…蘇寶蘭我沒有說他身上很臭。黃昱杰第二點,你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蘇寶蘭來提示證據。陳重羽我們會給你看影片。黃昱杰第三點、你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另外依提審法之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蘇小姐,我們現在依妨害公務之罪嫌逮捕你,請你配合,停止錄影,你如果持續不配合我們將使用強制力,第一次警告你。陳重羽停止錄影。黃昱杰停止錄影,配合。蘇寶蘭為什麼要停止錄影?我不想停止。陳重羽不停止錄影我們要使用強制力,強迫你停止錄影喔。你現在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黃昱杰第二次告知你,你現在是涉嫌妨害公務罪嫌,我們請你配合,否則我們將使用強制力。關掉!關掉!陳重羽我們現在是逮捕你。蘇寶蘭我不用關掉。黃昱杰第三次告知你。(警員逮捕押制畫面)陳重羽這樣就好了。蘇寶蘭我的袋子呢?陳重羽等一下會拿給你。好,小心小心。蘇寶蘭我的袋子呢?陳重羽我們會拿給你…蘇寶蘭我要我的袋子,沒關係,我就告誣告。我知道,我知道我自己在講什麼。現在你有聽到齁。你們有聽到我說身上很臭齁?附表四:(葉怡辰蒐證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影片長度:5分23秒)編號影片時間發言者內容0100:00至00:39蘇寶蘭為什麼?憑什麼我不能拍攝?駐衛警好啦,好啦。蘇寶蘭啥?我不能拍攝,你跟我講阿,根據哪一個法律不能拍攝。蘇寶蘭你跟我說根據哪個法律不能拍攝…啥,你跟我說根據哪個法律拍攝,你不是比我還懂法嗎,你跟我說阿。女子可以把燈光關掉嗎?很刺眼。葉怡辰現在是午休時間。蘇寶蘭怎樣,午休時間就不能拍攝嗎?你跟我講午休時間就不能拍攝嗎?駐衛警蘇小姐。葉怡辰請你不要干涉我休息。蘇寶蘭我沒有干涉你啊。葉怡辰你有,你有。蘇寶蘭你就去主張啊,隨便去主張啊。葉怡辰請你不要干涉我。蘇寶蘭你管我在這邊拍攝不行喔,你跟我講阿,你比別人還懂法嗎?葉怡辰請你不要拍攝我。要講幾次?蘇寶蘭不要動我。葉怡辰要講幾次?0200:40至01:53蘇寶蘭我為什麼…我要讓你主張,你現在在這邊是公開場所,要,你到你的辦公室去。葉怡辰幹嘛?蘇寶蘭那是你的私人場所,你不知道這是公眾場所,你連公眾場所、私人場所搞不清楚,你是要跟別人說什麼?葉怡辰可以不要打擾我吃飯嗎?蘇寶蘭我為什麼要…這是公開場所,你就滾回去你的辦公室吃飯,我沒有意見,請你,這裡是公共場所,你連法律都不懂,你是要跟別人說什麼,不好意思,這是自動開機的。駐衛警好拉,好拉。蘇寶蘭請你搞清楚,什麼是公共場所、私人場所,要主張什麼…葉怡辰你搞清楚現在是我中午休息時間。蘇寶蘭你的中午時間到你的辦公室去。葉怡辰為什麼中午休息時間要到辦公室去?蘇寶蘭這是你的辦公室,那叫你的私人時間,那是你的私人空間,你只能在你的私人空間主張你的午休時間。葉怡辰那是我的私人空間,那是我的工作場所。蘇寶蘭那是你的,對,那是你的私人休息時間,你要在這邊主張…葉怡辰為什麼,是誰訂的,是你訂的,你講的。蘇寶蘭這是法律規定的阿。葉怡辰哪一個法律規定,哪一個法律規定?蘇寶蘭法律規定這叫做公開…葉怡辰哪個法律規定,哪個法律規定我中午時間要進去我的辦公室?蘇寶蘭那你要主張你的、你的私人時間你要去你的辦公室。葉怡辰為什麼私人時間要去我的辦公室?蘇寶蘭不要拍我,這叫做你的私人時間。0301:54至02:23葉怡辰請你離開好嗎,請你離開。請問她可以離開嗎?蘇寶蘭為什麼我要離開,你有什麼資格叫駐衛警。葉怡辰你影響到,你影響到…駐衛警這是公共區域,你不要影響到…蘇寶蘭你有什麼資格跟我講?葉怡辰你影響到,影響到我用餐。蘇寶蘭我管你用餐,你就滾回去用餐阿。葉怡辰什麼叫滾回去?蘇寶蘭這是公開場所,這個放這個桌子(蘇寶蘭敲擊桌子)不是給你吃飯用的。葉怡辰這邊給你用,這邊給你用。蘇寶蘭本來就是不是你在用的,為什麼其他人…葉怡辰什麼叫不是我在用?蘇寶蘭不是給你用的。葉怡辰是你在用?蘇寶蘭這是給洽公的民眾用,不是給你用的,不是給你葉怡辰用的。葉怡辰好,你用你用。葉怡辰現在是我的休息時間0402:24至03:14蘇寶蘭你的休息..你滾回去?葉怡辰什麼叫滾回去?蘇寶蘭滾回去就是滾回去。駐衛警蘇小姐,你不要用那個字眼。蘇寶蘭你不要給我,你閉嘴巴,駐衛警,我現在申訴你,我現在在申訴你葉怡辰了。駐衛警好,沒關係。蘇寶蘭這叫做公開的出入之場所啦,你是不懂在那邊「假博」(台語)。葉怡辰然後勒?蘇寶蘭然後勒,我攝影有什麼錯,人家為什麼都不叫?不明女我可以嗎,可以不要拍我嗎?蘇寶蘭不用阿,因為這是公開場所,你沒有資格講這句話,我跟你講,就是公務員都不懂的法啦,不懂的規定啦。不明女我有准許你拍我嗎?蘇寶蘭你沒有資格跟我講這句話,你報警阿,我跟你講,你們公務人員最喜歡講這些話,因為不懂法的人在那邊叫啦。0503:15至05:23蘇寶蘭你最好現在報警阿。你有什麼資格准許我?蘇寶蘭你最好現在報警阿。你現在報警阿,你有什麼資格准許我?你有什麼資格。你有什麼資格,你有資格?你有資格用准許不准許嗎?我跟你講公務人員就是不懂的法,又喜歡再那邊亂主張。不明女我有請你拍我嗎?沒有啊,你為什麼一直要拍我。蘇寶蘭因為你剛才一直再跟我對話,所以我現在蒐證,你趕快報警啦,你也不敢報警阿,因為報警你會真的沒有面子,因為你知道嗎?不明女可以嗎?蘇寶蘭可以阿,剛好扣時阿,剛好扣時阿。蘇寶蘭你有你的權利,不用問我誰都不可以。蘇寶蘭駐衛警沒有那個權限,駐衛警沒有那個權限。不明女因為她打擾到我吃飯啦。蘇寶蘭那是你講的。駐衛警這裡是公共空間啦,不然你請警察過來。蘇寶蘭對啊,你請警察過來。蘇寶蘭來,「扁頁」(音譯)讓我看一下。蘇寶蘭你不要幫她報警,讓她自己報,讓她自己報。(一身著白色T恤男子進入畫面與蘇寶蘭對話)蘇寶蘭為什麼我不能對你攝影?蘇寶蘭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就是大部分都搞不懂法令啦,在那邊叫叫叫,我不能在這邊是佔用你們的辦公區耶,這沒有很大聲啦,公共場所的音量有一個正常的分貝啦,不是你主動吵人就吵,去網路自己GOOGLE一下啦,是我不理你們而已啦,你以為你們公務人員很囂張。蘇寶蘭這在對葉怡辰蒐證。蘇寶蘭看你葉怡辰,你要囂張到什麼程度,我要在這邊洽公,我要在那邊寫資料不行嗎,這是公開場所欸你懂不懂規矩阿?附表五:(北門派出所監視器光碟勘驗內容,影片長度:5分)編號監視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5:51:59至05:52:41蘇寶蘭要去問,要去問…是我跑不掉?陳品秀是你「開未離」(台語音譯),還是我「開未離」(台語音譯)?蘇寶蘭什麼?什麼「開未離」(台語音譯)?蘇寶蘭你和人家說,人家「大摳」。陳品秀你再罵阿,你再罵阿,我就要當作你在對我人格侮辱阿。蘇寶蘭沒關係,你去給他告阿…你有本事去告他。你有本事去告他們沒關係。…我在這邊當作你們在告她…陳品秀你再說一遍,你再說一遍,你再說一遍。蘇寶蘭我要說什麼、要說什麼、要說什麼。我不知道要說什麼。蘇寶蘭我只有說…「大摳」(台語)。0205:52:42至05:53:23蘇寶蘭你還嫌人「大摳」。什麼人要和你「大摳」阿。陳品秀…(收音不佳)蘇寶蘭瘦你很多啦,什麼人敢說你「大摳」。陳品秀這不用用比的啦。蘇寶蘭誰不知道這不用用比的,用看也知道。陳品秀「大摳」就是「大摳」啦。蘇寶蘭是啊,「大摳」就是「大摳」,瘦就是瘦阿,眼睛不好的人也看得懂啦,你都看不懂啦。陳品秀過重就是過重啦,不用那麼比啦。蘇寶蘭【對啊,你真的是過重啦,你真的是過重。嘿,對啊,你真的過重啦。】陳品秀咬我阿。蘇寶蘭恩,幹嘛咬你,咬你我會得細菌耶。蘇寶蘭恩哼。(背景音為電視播報之聲音)0305:53:24至05:53:59蘇寶蘭自己多重,還說人家跟你一樣胖,唉。陳品秀(起身靠近蘇寶蘭)來,你再講一次,你再講一次。蘇寶蘭怎樣?沒關係,【你就胖阿,你就胖阿,你就胖阿。】陳品秀你再講一次。我覺得你侮辱我的人格權。蘇寶蘭【我說你就是胖阿。】蘇寶蘭沒關係啊,再講一次,你就說我跟你一樣胖阿。陳品秀馬上講。蘇寶蘭你說我就跟你一樣胖,我哪有跟你一樣胖。陳品秀馬上講。蘇寶蘭你就這樣講。陳品秀沒有,我沒有這樣講。指我的就好,不用指你的。蘇寶蘭對啊,你說我跟你一樣胖,誰跟你一樣胖阿,誰跟你一樣胖阿。陳品秀你不要指我,你不要指我。陳品秀你現在是在說我胖嗎。蘇寶蘭誰跟你一樣胖啦。陳品秀你現在是在說我胖嗎。蘇寶蘭阿你不胖嗎?陳品秀你現在在侮辱我人格嗎?蘇寶蘭你不胖嗎?0405:54:00至05:55:04(陳品秀壓制蘇寶蘭)陳品秀我現在依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逮捕你。(男警員上前查看)陳品秀你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陳述而為陳述齁。蘇寶蘭等一下,我會頭暈啦。(男警員移動至電梯前按電梯按鈕,再走回壓制處查看)陳品秀轉過來。你可以通知律師,可以請求調查對妳有利的證據。陳品秀現在時間5點55分,你現在涉嫌妨害公務和侮辱公務員依法逮捕你。陳品秀起來。(蘇寶蘭起身,被陳品秀壓制移動至電梯內)陳品秀我說什麼?我說什麼?我說什麼?0505:55:05至05:56:58(蘇寶蘭與陳品秀離開監視器畫面,背景音為電視撥放聲音)附表六:(員警朱建霖密錄器光碟勘驗內容)㈠(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34:33至06:35:24警員朱建霖(下稱「朱建霖」)搭乘市政府電梯,約於10時44分左右抵達市政府11樓政風處畫面。0206:35:25至06:36:34朱建霖對不起!請問這邊…是…在裡面嗎?方便進去嗎?(辦公室人員用手指辦公室內部)朱建霖(使用警用無線電)1號,202到達市府政風處。(背景音:勤務指揮中心回答:運河1號收到。)朱建霖到達政風處東側陳情室入口處,房間內除被告外另有四人,分別為身著灰色襯衫之男性政風室人員(下稱「政風A」)、身著白色襯衫之男性政風室人員(下稱「政風B」)、女性政風室人員(下稱「政風C」)、駐衛警。蘇寶蘭你把你的…你的…你的…你的科員管理好啦。政風A如果說妳不願意陳情的話,就麻煩請妳…蘇寶蘭請你把你的科員管理好。政風B你有認為我哪裡不好嗎?蘇寶蘭好不好就讓…政風A如果說妳不願意陳情那麻煩妳就請妳離閉我們的辨公處所,那如果說妳現在願意陳情的話…蘇寶蘭你把你的…你的科員管理好啦,不要為難民眾啦。政風A妳現在願不願意…?蘇寶蘭從早到晚都是你沒盡管理啦。政風A妳現在願不願意把妳的陳情事項跟我們的陳情人員說?蘇寶蘭你的科員有要向他受理陳情的嗎?我連在這邊講說我們大家一起來玩也不行,講這句話還要說什麼意思?政風A我們現在就是在受理你的陳情了,那妳現在願不願意…㈡(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36:35至06:37:25政風A那妳現在願不願意把妳的陳情事項跟我們…蘇寶蘭我跟你講你的科員,如果沒有情緒要調整好。政風A那如果說妳不願意接受陳情的話…我們只好麻煩駐衛警了喔。(同時示意駐衛警請 蘇女 離開)蘇寶蘭你問你的科員,你問你的科員有沒有能力要幫人家受理。駐衛警蘇小姐,我們只好把她請出去喔。蘇寶蘭為什麼要請出去?(此時政風A、B先後離開東側陳情室)駐衛警來,妳有没有要陳情?(台語)蘇寶蘭我在等警察(轉頭見到制服員警朱建霖),你們警察來了嗎?朱建霖我剛到。蘇寶蘭我知道,幫我確認這個個資,來,請你確認個資,他,還有他,還有那個謝 筱玲 (音譯)。為什麼不能走進去?政風A這裡是我們的辦公環境好不好駐衛警不要這樣子。蘇寶蘭來,警察過來。駐衛警麻煩妳回到座位上,請妳回到座位上。朱建霖嘿啦,人家那個辦公處所,不要這樣子啦,人家那個辦公處所,不要這樣子,影響到人家的部分嘛。0206:37:26至06:38:34蘇寶蘭請你過來確認個資,你沒有警察沒有資格跟我講這句話。朱建霖好,謝謝,謝謝,您就盡量吧。蘇寶蘭請你幫我確認個資確認個資。駐衛警來,這邊坐。朱建霖我來到這邊的時候,你們就只有言語上的一個爭執啦,我沒有看到什麼部分,就言語上的爭執,我看到的部分是這樣子,跟妳說明一下。蘇寶蘭來,我請你確認個資,我現在請你確認個資,你不要讓我再告你了。政風A蘇小姐,請問你還要陳情嗎?朱建霖這是妳的權益。蘇寶蘭我現在請你要確認個資他(指政風A)、還有 黃冠瑋 (音譯)、還有他的個資。政風A蘇小姐,如果說妳不願意陳情的話,那可不可以麻煩請妳離開我們政風處?蘇寶蘭我現在警察確認個資,你沒有資格請我離開。政風A蘇小姐,那如果說妳不願意受理陳情的話,那麻煩就請她離開。(轉身離開)蘇寶蘭我為什麼要離開?幫我確認個資。駐衛警妳有沒有要陳情?蘇寶蘭你不用跟我主張那麼多,駐衛警,我今天會申訴的你。(此時蘇走向東側陳情室,駐衛警及朱建霖跟隨其後)駐衛警好,來,出去。蘇寶蘭不要開玩笑,我不用出去…我不用出去阿,我幹麻出去。駐衛警現在是…(拿出手機)現在是10點47分,那個…政風處,有沒有人要接受她陳情的?蘇寶蘭沒有人,沒有人要幫我陳情。駐衛警阿妳要不要,妳要不要…㈢(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38:34至06:39:05駐衛警阿妳要不要,妳要不要受理?蘇寶蘭我只要受理。是他們…駐衛警阿請問妳要不要接受陳情?蘇寶蘭是他們一直不讓我受理。駐衛警請妳要不要…《我現在告知妳現在是10點47分》,現在政風處人員…要幫妳做陳情,做妳的陳情,請妳回到座位上,陳情區,請妳回到座位上。蘇寶蘭請你確認個資。駐衛警請妳回到座位上。蘇寶蘭請你確認個資,來,警察請你確認個資。駐衛警妳有要陳情嗎?不要陳情請妳出去。蘇寶蘭我要請警員確認個資。駐衛警不要陳情請妳出去,我現在跟妳告知。0206:39:06至06:40:34蘇寶蘭你什麼資格跟我告知阿?駐衛警嘿我跟妳告知,你如果要陳情在裡面。蘇寶蘭我不用,我跟你講我不用,我現在要請警察確認個資,你不要我等一下我告你妨害權利行使。駐衛警來裡面那裡報警。(駐衛警示意手勢引導蘇寶蘭)蘇寶蘭我要請他確認個資,我為什麼要到裡面去報警?駐衛警阿妳要確認個資,去裡面確認阿,請妳去裡面阿。蘇寶蘭(蘇寶蘭撥打電話)哎,不好意思喔我們報警,剛剛報警那個,永華市政11樓的員警到場不確認個資啦,然後駐衛警一直在妨礙我的行進動線。駐衛警好了,到這裡。蘇寶蘭你們派其他警力過來,派其他警力過來,0K嗎?你們的1418一直不願處理啦。朱建霖113。蘇寶蘭(蘇寶蘭查看制服員警臂章)1413啦。朱建霖是。蘇寶蘭每次來都如此啦,嘿你們派其他警力過來,謝謝。蘇寶蘭你不是那一天才被我告完而已?阿不是你。我等一下去告你啦。朱建霖那是您的權利。蘇寶蘭我現在要警職法第6條第1項請你主張確認個資。朱建霖那是您的權利。蘇寶蘭主張 謝筱玲 (音譯)…㈣(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40:34至06:41:21蘇寶蘭謝筱玲(音譯)、 余志常 (音譯)還有黃冠瑋(音譯)的個資,你放心好了,我等一下也絶對會去告你。朱建霖您的權利。蘇寶蘭來請你來確認個資。(此時華平派出所巡邏警力來到政風處門口,蘇寶蘭移動至門口處,駐衛警、朱建霖隨後跟出來)蘇寶蘭你們現場確認個資,駐衛警請你離開,你不要擋住我的動線。駐衛警妳有要陳情就進來,阿沒有要陳情就出去。蘇寶蘭我不需要跟你報告啦,確認個資,確認個資。駐衛警妳有要陳情嗎?0206:41:22至06:42:34蘇寶蘭《我跟你講,現在14042、14115、14082四個人,你們…現在我依…請你們社維法第6條第1項去主張個資,否則等一下我告四個妨礙、瀆職。》蘇寶蘭不要開玩笑啦,你要去那裡我現場沒有是你在主張的是不是?蘇寶蘭你們現在4個人,什麼人要確認個資?來?請你們確認個資。我沒有在跟你們開玩笑啦,你們華平若要讓人告半數以上的警察我沒問題啦。馬上告下去啦,馬上…局長就馬上翻臉了。蘇寶蘭幫我轉警政署服務中心一下。㈤(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42:34至06:43:44蘇寶蘭直接轉過去,直接轉過去好嗎?蘇寶蘭強悍的公務人員,會被人家告瀆職沒有不是沒有原因的啦。蘇寶蘭你們不用煩惱啦我等一下就去告了啦,我是為什麼和你們華平在那邊開玩笑?蛤?反正密錄器都已經密到了嘛。我也不怕了啦。啊我也不需要怕了啦。你們這班是誰備勤的?朱建霖我。蘇寶蘭你們是巡邏嗎?朱建霖備勤是我。蘇寶蘭請你們去確認個資,阿請問一下你們兩位是什麼勤務?你們是什麼勤務?…一樣巡邏嗎?(此時蘇寶蘭走動至離朱建霖稍有些距離,收音效果不佳)0206:43:45至06:44:34蘇寶蘭這樣我請你們去確認個資,否則我等一下4個人都告瀆職。蘇寶蘭政風處不是你的長官啦,他也不是駐衛警的長官,他沒辦法告你們瀆職啦。只有蘇寶蘭有那個權利告你們瀆職啦。你玩笑開很大啦,你玩笑開很大啦,你常常在給我演哪一齣的。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再幫我轉一次。㈥(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44:34至06:46:35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再幫我轉一次,謝謝。蘇寶蘭現場有沒有由你來決定嗎?蛤…現場有沒有由你來決定嗎?不用在那裡喘氣啦,難怪我早上眼皮又在跳,就是因為我要再告人了啦。朱建霖一定要喘氣的齁,沒喘氣我就「好勢阿」(台語)蘇寶蘭我是跟你講不用在那裡嘆氣啦。蘇寶蘭我現在請你們去你們去確認個資,不要等一下去告4個警察,我已經跟你們講過,說他們不願幫我去登打,已經妨礙我的權利了你還跟我講說你現場沒有看到。請問一下殺人犯,你們的鐵路警察在鐵路上被人家殺到你有看到嗎?那你們為什麼會去辦?說那些…你們警察不要常常講那個給我打槍的事情。蘇寶蘭就是你們在讓人家告而已啦,沒人會替你們代罪啦。㈦(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46:34至06:48:33蘇寶蘭怎樣你們駐衛警你也在替他們出頭嗎?我再跟市長講。你們到底要不要確認個資啦?到底要不要確認個資?蘇寶蘭(蘇寶蘭對電話講)再轉,再繼續轉,不用,直接轉過去,謝謝。蘇寶蘭臺灣不是人民在亂是公務人員在亂啦。蘇寶蘭你還叫我說我沒有陳情要叫我離開?你駐衛警有什麼資格?怎樣現在駐衛警跟警察是一氣呵成的嗎?駐衛警你有要陳情嗎?蘇寶蘭現在駐衛警是站在警察和那個政風的陣線嗎?你剛剛沒有看到我在陳情嗎?駐衛警有阿,有要給妳服務阿。蘇寶蘭要給我服務,你憑什麼憑那一點叫我離開,你就叫我離開,你是「吃政風的頭家」(台語)嗎?你是政風的…駐衛警你就是沒有要陳情,影響到人家辦公阿。蘇寶蘭你…聽你在講咧,你不要讓我給你申訴,我跟你講。駐衛警尊重妳啦。蘇寶蘭我跟你講你不要逼到我給你申訴。駐衛警尊重妳啦。蘇寶蘭當然尊重我。駐衛警阿有要陳情嗎?蘇寶蘭你剛沒有看到我在陳情?你沒看到我在那裡「凹蠻」(台語音譯)嗎?駐衛警我看你在那邊…蘇寶蘭我請你給我閉嘴巴,我會跟市長反應。駐衛警尊重妳啦。蘇寶蘭難道一定要配合政風這樣亂搞?蛤?你做你的工作,你是領政風的薪水嗎?你是領政風的薪水嗎?蛤?不然為什麼叫政風…對不對你自己不會…㈧(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48:34至06:50:35蘇寶蘭對不對你自己不會看是不是?蘇寶蘭你現在是駐衛警擋在你前面,所以你都不用處理就對了?蛤?等一下就是你們在給人家告啦。不要跟我開玩笑啦。來,4個警察來確認個資等一下我全部一起告你們,不要開玩笑。蘇寶蘭蘇寶蘭一直「照品照走」(台語),就是我讓你們感覺我是沒有在跟你開玩笑的。蘇寶蘭有人臉要「青損損」(台語)了啦,「嘸驚人告,嘸驚人卡奇怪咧,嘸驚人告。」(台語)蘇寶蘭現在 詹永茂 (音譯)每件都嘛看得很清楚。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哈囉,來,繼續轉,繼續轉,沒辦法你們警察的申訴太多了,tooover了。蘇寶蘭只有警察不知道而已,轉幾分鐘了?現在轉幾分鐘了?轉了警政署還沒有進去,8分鐘了,你們都講你們警察很優秀,轉8分鐘轉不出他們警政署。㈨(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50:35至06:52:35蘇寶蘭不要開玩笑啦,我不想和公務人員開任何玩笑啦。蘇寶蘭你儘管不要做阿。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嘿請講,再繼績轉,再繼續轉,了解,謝謝。蘇寶蘭你不做,你也不要,你也不要跟我說你處理多好啦,一個不作為的警察沒有跟我講說他多好啦,沒有資格跟我講他多好啦。蘇寶蘭多好阿?若我這種工作我就給黃偉哲看說你們警察為什麼不夠警力。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小姐你們今天的電話怎麼一直占線現在已經9分多了,那個幫我保留臺南市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員編10042、10082。哦不是啦對不起,14042剛剛那個先槓掉,14082、14113、14115,嘿,他的密錄器從,現在是幾點?現在是…㈩(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52:34至06:54:35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現在是…你從10點30分保全到12點。對,阿現在他們…我請他們來…那個臺南市永華市政的11樓去確認政風人員的個資,他們都不作為你依法調查處置。阿不然你人家來幫我確認個資,麻煩一下你先掛電話,謝謝。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哎…不好意思喔,你們現場永華市政11樓有4位警察都不作為啦。對,阿可是還是不作為4個都…都不動都不作為。(電話音:我再通報…)蘇寶蘭0K謝謝你。(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54:34至06:55:05(等待畫面)0206:55:06至06:56:35蘇寶蘭要做秀來做阿,要告就來告啦,你不要怕,我跟你講,我等一下,我跟你講,我去到那邊沒有個資的話,我就馬上告你們了啦,不要跟我開玩笑。(蘇寶蘭移動位置,進入政風室)蘇寶蘭駐衛警,你不要阻擋我喔,不然我連你一起告喔。蘇寶蘭請你不要摸我!請你不要摸我!駐衛警你要再陳情嗎?蘇寶蘭現在要不要陳情,是你在管理的是嗎?駐衛警沒有啦,阿妳有要陳情嗎?蘇寶蘭他們政風人員,不用你們駐衛警來「出頭」(台語),我會跟市長報告你啦。駐衛警有要陳情嗎?蘇寶蘭你剛剛沒有看到我在要陳情嗎?你剛剛不是進去我在陳情嗎?阿就是因為你多話阿。因為你沒有「讚聲」(台語)黃冠瑋(音譯)在那邊…駐衛警好啦…這樣要陳情進來啦。不要再那個啦…蘇寶蘭請你給我閉嘴巴!請你給我閉嘴巴!駐衛警要給妳受理了啦。蘇寶蘭你沒資格給我講這些的話。駐衛警好…那請妳請妳到裡面。蘇寶蘭你不要給我插嘴,你不要給我插嘴,你不要給我插嘴。(蘇寶蘭往政風處東側陳情室移動,駐衛警及朱建霖跟隨移動)蘇寶蘭我跟你講喔,我等一下,我等一下如果沒有個資,我跟你講我,我會告你們啦,不要開玩笑。(此時駐衛警向政風處人員示意,前往陳情室受理蘇寶蘭陳情作業,政風C前往準備受理)(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56:34至06:58:35蘇寶蘭複製檔案,等一下要複製檔案,現在馬上複製,對阿,當然阿,你去找阿。蘇寶蘭哎,學姐那個筆電是你們行政科的嗎?為什麼他們一定要跟你們借筆電呢?我覺得我應該跟黃市長講說那個筆電應該歸陳情科去保管。這樣才對,因為有時候,你…他們找不到,他們就什麼都不要做。(不明)沒有啊,有另外一個女生。蘇寶蘭阿他也下班了阿。因為你們常常都不在阿。蘇寶蘭請你去確認個資,我跟你講,我等一下絕對去告你啦。不要開玩笑啦,我沒在和你開玩笑啦,你覺得我像開玩笑嗎?蘇寶蘭大約是什麼時候,21號,19號。(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6:58:34至07:00:35蘇寶蘭你不用那麼會做人啦。政風又不是你的長官,你不敢確個資,我就告你。政風C先傳輸檔案?蘇寶蘭對,先傳輸檔案。政風C現在可以用了。蘇寶蘭警察來沒作為,是要做什麼?蘇寶蘭你不會帶著「請問」嗎?政風C請問是哪一個?(蘇寶蘭用手指電腦畫面)蘇寶蘭我的水跑去哪了?我的水跑去哪了?蘇寶蘭那我請問…問題。(蘇寶蘭起身走出陳情室,駐衛警、朱建霖跟隨其後)蘇寶蘭有規定誰不能進到他們的辦公室,聽你駐衛警在講咧。…跑去哪裡了?(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00:34至07:02:35蘇寶蘭…誰跑去哪裡了?不用那麼積極啦。你不是「吃政風的頭路」(台語)政風A請不要進入我們辦公空間。蘇寶蘭誰規定不能進到你們辦公空間?哪一個規定我不能進到辦公空間?你跟我講哪一個規定我不能進到你們辦公空間。駐衛警你要找誰我幫你找,阿請你到…(駐衛警手筆東側陳情室方向)蘇寶蘭我不要你幫我找阿,這本來就可以走到人家辦公空間了阿。駐衛警那是他們主張的。蘇寶蘭誰的主張?請他拿規定來。請你拿規定來。請你拿規定來給我看。駐衛警好啦…妳要找什麼人我幫妳找啦。蘇寶蘭你沒看我走來旁邊?蘇寶蘭 余志龍 (音譯)。駐衛警好啦,那我們到陳情室啦。蘇寶蘭你不要配合他們演出啦,我會找市長投訴你啦。駐衛警尊重妳啦。那你要找誰啦?蘇寶蘭我要找…你是在幫他主張什麼啦?駐衛警不在啦…等一下,他回來我幫你找啦,他如果人回來,我跟你說。蘇寶蘭你在幫他主張什麼啦?駐衛警好不好?他如果回來我再跟他講啦。蘇寶蘭你在幫他主張什麼啦?我再請其他的駐衛警上來。學姊,你那邊有電話嗎?幫我通知市民服務中心的黃秘書請他上來,你再幫我打那個4813吧。蘇寶蘭你有你們的壓力,是你們要做公務人員,如果是我,我才不要做。學姊,你幫我打那個4813。(蘇寶蘭步行進入陳情室,駐衛警隨後,於陳情室外駐足)(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02:34至07:04:34(蘇寶蘭轉身走入陳情室,駐衛警駐足陳情室出入口處,朱建霖則前往了解到場時與蘇寶蘭言語爭執之政風處人員之相關資訊)朱建霖先生您好,不好意思,那個,剛剛,我不是因為她(指蘇寶蘭)的主張想要去留資料,是我們處理狀況我們都要回報,回報我們的處理情形。政風B嗯,嗯朱建霖資料方便眼您留一下嗎?政風B我就是這個。在這裡。(政風B手指辦公桌上所貼職級、姓名牌)朱建霖職級就是助理員這樣子啦?妤,謝謝,謝謝。(朱建霖前往政風A辦公桌處)朱建霖余先生您好,您那個職級就是視察這樣子啦?政風A對。朱建霖是,謝謝。(朱建霖前往諮詢政風處人員,欲了解正在陳情室内受理蘇寶蘭陳情之政風C的職級、姓名)朱建霖小姐不好意思,方不方便請教一下,裡面那一位正在幫蘇小姐受理的…(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04:34至07:06:35朱建霖…幫蘇小姐受理的那一位的職級、姓名方便請教一下嗎?政風人員(政風處人員往陳情室探看)現在在没有在裡面受理耶。朱建霖喔没有是不是?好,沒關係。有一位小姐。有一位小姐。現在裡面那一位是坐在這邊?就這一位嘛齁?政風人員現在裡面沒有啊。只有怡辰(音譯)。朱建霖所以裡面那一位是?她一開始在爭執的部分是…指那一位呢?應該是裡面那一位嘛?因為我剛剛看裡面己經在等著要幫她受理她的陳情啦。阿結果那個小姐就…政風人員有點複雜耶。一開始…是那位…這邊。謝筱玲(音譯)朱建霖一開始,所以她指的是她?政風人員應該是吧?…(接續收音不佳)朱建霖因為我們要回報我們處理的狀況啦。所以需要,也是要有一些相關的部分,謝謝,謝謝,打擾,打擾。(此時駐衛警及蘇寶蘭走出陳情室)蘇寶蘭你如果愛申訴?我沒什麼意見啦,沒關係我找那個…政風C我剛剛在裡面。政風人員可是他起因是那位謝小姐。朱建霖我剛剛來的時候是小姐在裡面嘛?政風C我跟那個黃先生(指政風B)都在裡面。朱建霖對呀,對呀,對呀,我剛剛講的時候那個小姐在裡面…(影片長度:2分01秒)
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06:34至07:08:35政風C最開始是…(手指寫謝筱玲(音譯)座位方向)朱建霖所以…那個…OKOK好所以…那個…,她在講,她在那邊…講說那個人,那個人,那個人的時候,是指您?還是指剛剛那位?政風C她通常全部都會點名,那她剛剛可能是要找她?(手指寫筱玲(音譯)座位方向)朱建霖是是,OK,好,問題出在哪邊您應該也很清楚嘛。(朱建霖再度向蘇寶蘭方向移動,而蘇寶蘭站於政風處入口處右側,駐衛警隨旁,蘇寶蘭與政風處人員交談中)蘇寶蘭他是當天用,那天是誰管的?不是阿,這邊不是…?承辦是受理的人員嗎?對,阿我是說那時候受理的人是誰?阿你們…奇怪你們這個作業系統怎麼…?對啦…我是說你們受裡的系統…阿這個是…誰做的這個系統?阿所以說…系統都一樣?你們這棟就就用這套喔?可是我覺得不OK餒。(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08:34至07:10:35蘇寶蘭我不要跟你開玩笑啦,我跟你講。(蘇寶蘭移步回到陳情室,駐衛警與朱建霖隨後,蘇寶蘭端坐沙發,政風C坐於其右側,駐衛警與朱建霖則站立於陳情室入口處,與蘇寶蘭距離約3公尺,過程中蘇寶蘭有說話,但收音效果不佳)蘇寶蘭你先幫我複製今天的,其他我再看其他職編的…喔,沒有19號的下午,找到了嗎?你GOOGLE旁邊的日期就好了。他那邊不是有個搜尋的嗎?蘇寶蘭(蘇寶蘭接聽電話)哎,不好意思喔,我現在還在永華市政11樓,你們的警察阿還是沒有作為,阿也沒有支援的警力,那你現在警察系統是怎麼了?癱瘓了是不是?蘇寶蘭你GOOGLE那邊就好了阿,阿妳為什麼我要…(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10:34至07:12:35蘇寶蘭為什麼我要…(蘇寶蘭接聽電話)沒關係你請講,你請講,沒有阿。是現在假設還是我再跟你講,警察在現場不代表他有作為阿。你現在請他通報警力過來,請你依通報系統去通報就好了拉,不用看的啦。蘇寶蘭為什麼其他人都沒有GOOGLE的問題,為什麼你有GOOGLE的問題?政風C什麼GOOGLE的問題?蘇寶蘭我怎麼知道?政風C阿你要怎麼跑?蘇寶蘭我怎麼知道?你老是跟人家不一樣餒。蘇寶蘭葉怡辰(音譯)讓你受…你是會很…嗎?政風C怎樣,我怎麼了?蘇寶蘭怎樣,你為什麼老是跟人家都不一樣?政風C哪裡不一樣?蘇寶蘭人家為什麼都可以找到GOOGLE,你找不到GOOGLE。政風CGOOGLE?蘇寶蘭GOOGLE啦,不是GOOGLE啦政風C什麼東西?我聽不懂。蘇寶蘭你聽不懂?政風C對。蘇寶蘭你講的我也聽不懂啦。政風C請問你現在要找什麼?蘇寶蘭我現在請你GOOGLE旁邊的啦。政風C你說這個搜尋嗎?這個不是搜尋,這個是GOOGLE。蘇寶蘭你管我要不要GOOGLE。我什麼要不要GOOGLE也不用你管啦。政風C請問要搜尋什麼?蘇寶蘭搜尋2020、1019啦。政風C那他已經找到了阿。蘇寶蘭找到哪裡啊?政風C照片阿。這裡檔名就有日期了阿。2020、1019。(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12:35至07:14:35蘇寶蘭阿然後勒?我不用滑鼠就很好用了啦。還用滑鼠。蘇寶蘭我跟你講你們如果要繼續照樣搞,你們詹永茂(音譯)…,你們政風沒有人會受傷害啦,除非我提告啦。我會去告他。你不要以為你是…不要再替別人撐腰啦。你還沒有資格去幫別人撐腰的啦。蘇寶蘭…台灣就是一大堆不會做的,大家在那邊用,…一大堆。(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14:35至07:16:35蘇寶蘭兩隻手插在那邊看,沒做事的一大堆,惹事生非的倒很多啦。沒辦法啦,黃市長就…沒辦法管理好,管理不好府的官員,還有駐衛警。常常就給政風…人家叫你怎麼樣,你就怎麼樣。【你是「吃政風的頭路」(台語)】,是不是?蛤?我問黃市長,【你是「吃政風的頭路」(台語)】,是不是?政風…來,在哪個檔案…政風C旁邊那個,還是這個?蘇寶蘭對。(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16:34至07:18:35蘇寶蘭你自己看一下啊。(蘇寶蘭離開陳情室)蘇寶蘭你不要擋住我的動線喔。你不要開玩笑喔。蘇寶蘭學姊你們…?政風人員要怎麼樣?蘇寶蘭我要找他阿,要怎麼樣。你問那有夠好笑…。蘇寶蘭我要找他啦。政風人員在這邊阿。蘇寶蘭他還在講電話啦。你不用跟著我啦。你去把政風的管理,管理好啦。蘇寶蘭他們今天受理我們委託,最慢什麼時間會…?那我下次來,我如果沒有看到有…我就告他們,莫名其妙。…你給我試試看。蘇寶蘭幫我確認個資。不要開玩笑啦。我等一下回去先告你瀆職啦。…你不要在那邊交頭接耳,我就打你一槍。(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18:34至07:20:35蘇寶蘭為什麼你什麼都不會?人家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問題,就只有你不能用人,家,人家謝筱玲(音譯)前面還在用為什麼不能用?不能用那是你的問題,不是電腦的問題啦。(蘇寶蘭將其手機連接插在筆電之傳輸線拔掉置於桌上)蘇寶蘭不能用就要好好檢討自己啦,就好像為什麼被人家申訴要檢討自己不能怪別人啦,不是去告人家妨礙公務啦。蘇寶蘭所有的檔案都在我的手機裡面啦。然後咧,然後我就打你一搶啦,打你一槍又怎樣逆?(政風B,政風C伸手拿起剛才蘇寶蘭拔掉之傳轉線)蘇寶蘭你不要動,他來動就好,你等它開完再動,它等它還沒有跑完啦,沒那麼快啦。(政風C將傳轉線重插回筆電)蘇寶蘭你自己操作,你不要讓他操作,我很怕他損壞我的電腦因為我怕他挾怨報復,你去請其他人,資訊人員來。蘇寶蘭學姐他說你們這台電腦有些微故障啦,你來看要怎麼樣處理。(蘇寶蘭再度將插在筆電上的傳輸線拔掉並置於桌上)蘇寶蘭因為我怕他把我得檔案弄壞掉。那個…他說你的電腦有問題你看找人找專業的人來處理,那個…我怕我的檔案,被病毒弄到。(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20:34至07:22:35蘇寶蘭真的。(政風C與政風B討論如何處理電腦問題)蘇寶蘭不是應該啦,我沒有需要拿我的檔案在冒險啦。(政風B、政風C有更換筆電,政風C與蘇寶蘭口中之學姐交談討論)蘇寶蘭那沒關係啦,你現在受理啦,做事情不會變通難怪工作會做不完和警察一樣啦,和現在政風相同啦,難怪我在講黃偉哲不想要增派警力。蘇寶蘭【來這一個多小時了那有做到什麼工作,也是在領薪水,蛤…你是「吃政風的頭路嗎」(台語)?】蘇寶蘭開玩笑,那是你活該啦,你常常要跟人家的「勢」。蘇寶蘭喔學姐原來你們有兩部嗎?那個,你請他離開我的檔案不需他來操作,因為我擔心他會挾怨報復。蘇寶蘭葉怡辰(音譯)你先來受理。政風C我換一台電腦,你要先受理嗎?蘇寶蘭不用,先受理,請他離開。(政風B離開陳情室)(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22:34至07:24:35(政風B離開陳情室)蘇寶蘭你先弄,因為我要換…那是你們家的事情,我又沒意見。蘇寶蘭駐衛警我那感覺齁,你要加入這個戰場齁,我沒意見啦,阿你不要怪我會申訴你啦,你的職責沒有…,不需要幫他們主張什麼啦。蘇寶蘭你沒那個權利啦,你也沒那個義務啦,要主張給他政風去主張啦。看可以主張啥?他都可以去告妨礙公務了,你不讓他去告就好了,還能夠告什麼?阿我也告他瀆職阿,你是為什麼被別人告瀆職啊?蘇寶蘭要主張就讓他們去主張你是替他們主張要做什麼咧?阿警察叫你確認個資。等一下馬上去你們派出所告啦。你跟我講你們警察很辛苦,很忙,有這樣嗎?沒有呀,我看到的是沒有呀。你們嘴巴在講而已啦。蘇寶蘭小姐,請問一下妳在做什麼?政風C(政風C有回應,音量小收音效果不佳)蘇寶蘭阿請妳不用跟我講一下我跟妳講,請妳複製檔案我也很怕妳…(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24:35至07:26:35蘇寶蘭檔案我也很怕妳不會操作。政風C我已經用好了。蘇寶蘭那再今天的,今天的阿,對阿。今天所有的阿。包括警察的問題都一起申訴下去。蘇寶蘭【像你們這種公務人員是要怎樣和民眾,要怎樣溝通啦?你們領的薪水,你領的薪水是政風發給你們的是不是?】蘇寶蘭好了,那個再等一下,還有阿,當然還有阿,我不是叫你等一下,當然是還有阿。蘇寶蘭當然有,你政風的問題是多到像貓毛的啦,非常之多喔,那個打人喊救人喔。蘇寶蘭不懂一個道理呀。叫歹戲拖棚啦。(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26:34至07:28:35蘇寶蘭歹戲拖棚啦。(蘇寶蘭自言自語,音量小收音不佳)蘇寶蘭這叫歹戲拖棚啦,越拖越難看啦。繼續拖阿。蘇寶蘭幫我看一下,看看有沒有…(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28:35至07:30:35蘇寶蘭你們也不怕被人告嘛,對不對?只有試試看囉。警察也不怕人家告嘛,政風講什麼,你要幫他撐腰,你就去幫他撐腰沒關係,阿我沒意見。阿告是你在給別人告啦,包含駐衛警也一樣啦。蘇寶蘭他是你的長官嗎?蛤?你們的刑事訴訟是讀什麼?你們的警職法是在讀什麼?蘇寶蘭你來還站在他們那一邊,我全部都跟 周幼偉 (音譯)說,你就是跟你們所長一起去讓他管教啦。蘇寶蘭2020,1106…(收音不佳)蘇寶蘭妳不要一直問什麼,我在看啦,妳不要一直問人家是什麼,人家是…來,幫我關一下。幫我…一下,這邊。(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30:34至07:32:35(蘇寶蘭持績操作、查閱其手機自行錄影之資料,無與人互動亦未說話,背景音為蘇寶蘭撥放手機錄影錄音之音效)(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32:34至07:33:43(蘇寶蘭持績操作、查閱其手機自行錄影之資料,無與人互動亦未說話,背景音為蘇寶蘭撥放手機錄影錄音之音效)0207:33:44至07:34:35(蘇寶蘭翻閱不明紙張資料,無與人互動亦未說話)(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34:34至07:35:09(蘇寶蘭先翻閱不明紙張資料,後操作、查閱其手機自行錄影之資料,無與人互動亦未說話,背景音為蘇寶蘭撥放手機錄影錄音之音效)0207:35:10至07:36:35蘇寶蘭…結果他撞到電線桿…那叫打人喊救人,那叫…那叫現世報(蘇寶蘭持續檢視自己之手機)。(背景音為蘇寶蘭撥放手機錄影錄音之音效)蘇寶蘭警察在講話都會結巴。奇怪就不是你主張的,不能進來就不能進來。有夠好笑,好好笑喔(蘇寶蘭持續檢視自己之手機)。蘇寶蘭那個你幫我複製…(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36:35至07:37:09(蘇寶蘭持績操作、查閱其手機自行錄影之資料,無與人互動亦未說話)0207:37:10至07:38:35蘇寶蘭哎,不好意思喔我們,一直請你們派警察來,永華市政11樓齁,你們警察現在在這邊已經一個多小時,還是不作為,對,你可以通知他們主管,看要怎麼來處理嗎?這種警察沒效率啦,難怪黃偉哲不增加警力啦,你們的警察是一種浪費啦。謝謝。蘇寶蘭但是我沒有拍阿,你自己在那邊摸老半天。蘇寶蘭不用阿,裝SD喔,哪一個?(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38:34至07:40:35蘇寶蘭我給你放心啦,我跟你講啦,你這些的案件如果沒有送,我跟你講,絕對要給我送去到那裡。不然我跟你說,我一個一個告啦,好大膽,敢沒給我…試看看。(政風C操作電腦)蘇寶蘭妳讓它跑好不好,妳不要一直按啦。(朱建霖緩步離開原站立之陳情室入口處警戒位置)朱建霖1號(第四分局勤務指揮中心),202(朱警無線電代號)呼叫。勤務中心收到請講。朱建霖目前市府11樓政風處蘇小姐正在接受那個…應該說政風處,正在接受蘇小姐的陳情。過程正在進行當中,那情況的一個現場的部分也沒有什麼任何的一個衝突,那請示一下是不是恢復勤務呢?勤務中心如果現場已是那個…沒有需要警方協助就恢復勤務阿。(影片長度:2分01秒)編號密錄器時間發言者內容0107:40:34至07:42:27朱建霖202收到。朱建霖這樣…學長這…過程,過程應該也是蠻平和的也沒有什麼衝突,那我們就恢復我們的勤務了。駐衛警你向上面請示就好了啦。朱建霖是,是,是0K,學長辛苦。駐衛警…再打電話。朱建霖沒關係,那都是她的權利啦,OK,學長謝謝。(朱警緩步離開政風處前往電梯處等候電梯)蘇寶蘭謝謝什麼?蘇寶蘭你放心啦,我等一下就到你們派出所了啦,不是你在決定怎麼做就怎麼做的啦?台灣的警員沒效率就是像你這樣啦。(朱建霖轉身,蘇寶蘭手持其手機對著朱建霖錄影)蘇寶蘭在這邊一個多小時了,搞到要被人家告。(朱建霖未理會,進入電梯)蘇寶蘭這樣叫效率嗎?女民眾蘇寶蘭耶。朱建霖是阿。女民眾看到她,快點,手機收起來,沒關係,我要下班了不怕她。朱建霖也是蠻有名的齁。大家都認識。女民眾市府都認…(朱建霖關閉密錄器)【卷目索引】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090394377號卷,
即警一卷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090630002號卷,
即警二卷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065827號卷,
即警三卷⒋109年度他字第2939號卷,即他一卷⒌109年度他字第6555號卷,即他二卷⒍109年度偵字第14576號卷,即偵一卷⒎109年度偵字第20695號卷,即偵二卷⒏109年度偵字第23091號卷,即偵三卷⒐110年度偵字第3892號卷,即偵四卷⒑110年度偵字第6839號卷,即偵五卷⒒110年度提字第3號卷,即提審卷⒓原審110年度易字第781號卷,即原審卷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卷,即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