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茹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茹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106年、107年間各犯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於108年8月19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720號判決分別處
有期徒刑3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11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
之累犯。審酌本案被告所犯之罪與前案為同一罪質之罪,認
本案被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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