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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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7號聲請人 黃碧玉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所為106年度司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係「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八四號提存事件,…」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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