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字第70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30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盈吉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吳美靜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 陸佰玖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零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借款契約書、貸款清償
查詢表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