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司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司字第279號聲請人 高火盛美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7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正之文件:聲請費壹仟元、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清算開始後,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登報資料等文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嗣聲請人於99年1月26日僅具狀補正聲請費、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身分證明文件、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登報資料等正本,其餘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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