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罪、強制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被訴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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