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35號
聲請人 林錦勝 代理人 馬慰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3月12日之更生日報。現因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0張,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年3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更生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0年3月12日更生日報1份(司催卷第15頁、除字卷第3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
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莊琇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4│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5│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6│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7│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8│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09│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010│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