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2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李志豪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李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4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均合乎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得聲請該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得逕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不合,所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9.09.07│99.09.23│99.10.02││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4135號│字第31680號│字第3168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28│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最後││號│256號│256號││││││││事實審├──┼────────┼────────┼────────┤││判決│99.12.30│100.04.07│100.04.07│││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28│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號│256號│256號││確定││││││├──┼────────┼────────┼────────┤│判決│判決│100.01.24│100.04.07│100.04.07│││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2476號│執字第6023號│執字第6023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99.12.09││││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614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9││││最後││46號││││├──┼────────┼────────┼────────┤│事實審│判決│100.08.15│││││日期││││├───┼──┼────────┼────────┼────────┤││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9││││││46號││││確定├──┼────────┼────────┼────────┤││判決│100.10.12││││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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