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2號聲明人B男(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明人因家暴重傷害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6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B男因犯重傷害未遂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與檢察官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刑事上訴暨理由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