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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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25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易宏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補字第102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為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