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8號聲請人 林明 和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 林明和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9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查。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本院顯無通知或使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