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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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一、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證明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