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 蘇阿妮 即SUAREZJACQUILINEBOSONGAN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計息本金是否為新臺幣33,000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一紙,核該借據未載加速條款之約定(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且協議分期給付之首期付款日為民國108年1月11日,故請釋明本件聲請自107年12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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