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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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楊淑琴 即鼎源網版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華標記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4年9月20日│36,120元│LD0000000││││ 吳黃淨蘭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