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判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判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50號聲請人 林美宏 被告 林信鐘 (人別不詳)
本院法官李桂英本院法官王鐵雄本院法官陳雯珊本院書記官馬正道行政院長張善政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陳宏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耀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張雅珏(誤繕為張
雅鈺)新北市市長朱立倫 陳奇正 (人別不詳) 王齡澎 (人別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而言。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林美宏針對本院104年度聲判字第82號裁定,就被告即本院法官李桂英等人聲請交付審判乙節,業據聲請人於附件所示民國105年2月5日「移轉合併管轄及聲請交付審判之追加告訴理由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記載明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既係本院上開裁定,而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所為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自與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符甚明,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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