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沛珊 上列聲請人與 劉雪美劉雪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雪美、劉雪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
三、如係請求票款,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本票9紙,核該本票其中8紙(票號:CH431046、CH431032、CH431027、CH431040、CH431035、CH431047、CH431049、CH431048)皆未載發票日,欠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而為無效票,故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45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係請求借款,請釋明係爭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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