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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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95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情事,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