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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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旭龍散熱器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瑞章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明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隆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