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告 郭馨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菁蒂袁采緹吳玠瑩陳惠琦張錕盛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之聲明其中請求被告道歉之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其中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200元(計算式:3,000+3,200=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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