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告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被告 林澐琪

許淑貞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因建物面積誤載致金額計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鍾子萱

附表:

計算方式:第一審裁判費建物面積為68.76平方公尺,以建物單價31,400元/平方公尺暨年折舊率1.5%依建物現值=建物單價×【1—(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面積計算為701,695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5,695元(計算式:224,000+701,695=925,6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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