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所為之96年度基簡字第782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之「 張凱翔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盧鏡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