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張坤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伸螺絲工│台北商業銀│95年7月31日│576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進添│公司五股分││││││││行│││││├───┼─────┼─────┼──────┼─────┼─────┼──┤│002│││││││││ 林正果 │五股鄉農會│95年8月5日│1,100元│0000000││││││││││├───┼─────┼─────┼──────┼─────┼─────┼──┤│003│弘穎螺絲工│台灣中小企│95年7月31日│10,24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