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2紙、臺灣嘉義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未拘提被告到案報告書各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乙紙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