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4月15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4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偵字第763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註:該罪與同案另二罪尚未經聲請定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註:惟如本罪與同案另二罪,如經定執行刑之結果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依法即不得就此部分易科罰金,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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