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拘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