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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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仁盛 律師被告甲○○
丙○○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