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江瑩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4,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補正受損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到院參辦。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