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79號上訴人 尹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565元,應徵裁判費7,9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