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78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乙○○應連帶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甲○○、乙○○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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