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049號原告甲○○
號1樓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3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鍾佩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049號原告甲○○
號1樓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3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