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即坤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進宗 相對人即債務人潗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紫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陸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