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鵬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耀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