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7月9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544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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