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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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 張誌銘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A被告B上列當事人與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與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國101年5月23日之起訴狀中,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A、B」,並未據記載被告正確及特定之姓名及住址,故此部分當事人姓名顯有不詳,且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起訴之程式顯然不備,為此,命其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明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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